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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哪些财产?——非破产财产的法定边界与实务解析

时间:2025-09-17 16:37:00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哪些财产?——非破产财产的法定边界与实务解析

  引言:破产财产的“例外清单”为何至关重要?

  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因财产归属争议引发的诉讼占比达31%,其中涉及非破产财产认定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延长47天。本文将以《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框架,结合2025年最新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破产程序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九大类情形,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提供法律指引。

  一、他人所有财产:仓储保管类财产的“取回权”

  (一)法律基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实务操作

  在2025年浙江某物流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将代为保管的第三方货物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引发所有权人提起取回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批货物虽由债务人实际控制,但所有权归属第三方,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特别取回权取回货物,最终判决管理人返还货物。

  (三)风险防控

  管理人应建立财产清单动态核查机制,对疑似他人财产进行权属追溯。例如,通过审查合同条款、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确认财产实际所有权人,避免因误认财产归属引发诉讼。

  二、担保物及其代位物:优先受偿权的“防火墙”

  (一)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的排除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2025年江苏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名下已设定抵押的厂房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该厂房不属于破产财产,银行可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灭失后的代位物保护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在某运输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将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车辆保险赔偿金纳入破产财产,被法院裁定撤销,理由是该赔偿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代位物,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

  三、特定物买卖中的“物权期待权”

  (一)尚未转移占有但已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2025年上海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购房者已支付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认定该房屋虽未转移占有,但购房者享有物权期待权,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实务争议点

  对价支付标准:需以实际到账为准,预付定金或分期付款未达全额的,不适用该规则。

  特定物认定:需满足“唯一性”特征,如定制设备、特定编号的商品房等。

  四、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风险隔离带”

  (一)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2025年广东某设备租赁企业破产案中,出卖人保留设备所有权,债务人破产时,法院认定该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出卖人有权取回。

  (二)实务操作要点

  合同条款设计: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并办理登记公示(如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取回权行使:出卖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取回权,逾期可能丧失优先权。

  五、国家专有财产与公益财产的“法定豁免”

  (一)国家专有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自然资源(如矿产、森林)、武器弹药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二)公益事业财产

  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原则上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2025年北京某教育集团破产案中,法院创新采用“公益财产托管”模式,将学校资产委托第三方运营,既保障了教育连续性,又避免了财产处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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