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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诉讼的司法处置路径解析

时间:2025-09-25 17:36:53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诉讼的司法处置路径解析

  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可能面临多重诉讼风险:既有尚未终结的既有诉讼,也有新发纠纷的司法救济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破产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需遵循特定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系统梳理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诉讼的处置路径,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既有诉讼的中止与续行机制

  (一)中止程序的法定触发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此规则旨在保障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能够全面掌握涉诉情况并制定诉讼策略。例如,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接管前已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被依法中止,待管理人完成资产清查后,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是否继续主张解除合同或履行交付义务。

  (二)续行诉讼的实体审查标准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需在15日内向相关法院提交接管证明,申请恢复诉讼。法院在续行审理时,重点审查:

  诉讼标的与破产财产的关联性: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主张的货款债权涉及债务人核心生产设备,法院认定该诉讼与破产财产处置直接相关,优先恢复审理。

  债权人利益平衡原则:在群体性诉讼中,法院可能要求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证明续行诉讼符合多数债权人利益。例如,某P2P平台破产案中,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委员会意见,对涉及资金清退的诉讼优先恢复审理。

  二、新发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则

  (一)集中管辖的立法逻辑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破产衍生诉讼的专属管辖制度,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此规则旨在:

  避免不同法院裁判冲突,如某跨国集团破产案中,其分布在全国的子公司诉讼均由受理法院集中审理,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提高司法效率,某商业银行破产案中,涉及237笔金融借款合同的诉讼在3个月内完成集中审理,较分散管辖模式效率提升60%。

  (二)例外情形的司法认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形不适用专属管辖:

  破产受理后新签订的合同纠纷:如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签订的资产处置合同纠纷,仍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涉及不动产的特殊诉讼: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主张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因涉及物权确认,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三、管理人诉讼代表权的行使边界

  (一)代表权的法定来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自法院指定之日起取得诉讼代表权。在某能源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持法院指定文书、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书,成功代表债务人完成涉及5.2亿元债权的确权诉讼。

  (二)诉讼策略的决策机制

  管理人行使诉讼代表权需遵循以下程序:

  债权人会议监督:重大诉讼需提前10日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如某钢铁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拟对境外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专业机构辅助决策:复杂商事诉讼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某医药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利侵权诉讼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放弃继续诉讼。

  四、特殊类型诉讼的处置要点

  (一)债权确认诉讼的时效控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诉讼。某贸易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逾期3日提起确认诉讼,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

  (二)执行程序的衔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某科技企业破产案中,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债务人专利权的执行拍卖,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后统一处置。

  五、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

  (一)跨境破产诉讼的管辖协调

  随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某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案中,中国法院与新加坡法院通过司法协作机制,共同指定联合管理人,实现诉讼程序跨国衔接。

  (二)预重整程序中的诉讼处置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预重整期间达成的诉讼和解协议,在转入重整程序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某汽车零部件企业预重整案中,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减免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直接转化为重整计划组成部分。

  结语:破产诉讼处置的法治化路径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处置,本质是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平衡艺术。司法实践中,需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确立的集中管辖、中止续行等核心规则,同时注重管理人专业能力的提升与债权人参与机制的完善。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推进,未来破产诉讼体系将向更加精细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对司法机关与市场主体均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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