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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10-14 10:32:12 来源: 作者:

   建设工程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法定情形与实务操作指南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单方解除引发的纠纷占诉讼总量的18%,其中因解除权行使不当导致的败诉率高达41%。本文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系统梳理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程序要求及风险防范要点。

  一、法定解除权的五大核心情形

  1. 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落空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相对方可行使解除权。实务中常见情形包括:

  质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复:某医院综合楼工程中,承包方施工的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标准,经发包方三次催告仍拒绝返工,法院认定构成根本违约。

  工期严重延误:某地铁项目承包方超出合同工期90天,且未提交不可抗力证明,发包方依据《民法典》第803条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2. 预期违约的明确表示

  当一方以书面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相对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典型案例: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中,承包方在签约后第三日向发包方发送《停工告知函》,明确表示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发包方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赔成功。

  3. 迟延履行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此情形需满足"催告+合理期限"双重要件。2025年某判决显示:

  发包方未按节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催告后给予15日履行期,发包方仅支付50%款项,法院认定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避免的客观情况。实务要点:

  证明责任:主张解除方需提供气象部门暴雨预警、政府停工令等证据。

  减损义务:某台风灾害后,承包方未采取覆盖防雨措施导致钢材锈蚀,法院认定其丧失不可抗力抗辩权。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依据《民法典》第806条,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单位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某保障房项目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被行政处罚,发包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1. 解除通知的送达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解除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EMS、公证送达等方式留存证据。2025年某案例中:

  承包方通过微信发送解除通知,因无法证明对方收悉,法院未予采信。

  2. 异议期的法律适用

  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逾期未提出的,解除行为生效。

  3.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已履行部分处理: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发包方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793条折价补偿。

  未履行部分终止:某道路工程解除后,法院判决承包方返还超领材料款,发包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三、实务风险与合规建议

  1. 解除权行使的常见误区

  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解除通知内容瑕疵:未载明解除理由、履行期限等关键信息。

  证据固定不足:未留存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影像资料。

  2. 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累计延误达30日,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等具体情形。

  过程管理留痕:建立工期预警机制,定期制作《工程履约情况报告》。

  专业机构介入:对质量问题委托第三方检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 纠纷解决路径选择

  诉前调解:通过工程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

  仲裁条款设计: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证据保全:对施工现场状态申请公证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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