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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解除保全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解析

时间:2025-10-14 16:26:55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解除保全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解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市场波动陷入破产困境时,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成为破产程序推进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解除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保全和相关执行措施的暂行办法》,破产清算中解除保全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实务操作要点。

  一、法定解除保全的核心条件

  (一)申请人主动解除或诉讼程序终结

  当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时,保全措施的目的已不复存在。例如,某贸易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随即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冻结措施。此类情形下,法院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相关机构执行。

  (二)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时,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担保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不动产抵押等,且需满足“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标准。例如,某制造企业被冻结设备后,向法院提交第三方银行出具的1000万元保函,法院经审查担保金额与保全价值匹配后,裁定解除设备查封。实务中,法院对担保的审查侧重于担保方的资信能力及担保物的变现可能性。

  (三)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保全措施存在错误

  若债务人已自觉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法院发现保全措施存在明显错误(如超标的查封),应依法解除保全。例如,某房地产公司被冻结的预售资金账户中,仅300万元涉及纠纷,但法院错误查封了全部5000万元资金,上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并要求立即解封超额部分。此类情形下,债务人可提交《履行完毕证明》或《保全错误异议书》,启动救济程序。

  (四)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法定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例如,某科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专利权的查封,执行法院需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财产处置权,并协助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此规定旨在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避免个别清偿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要点

  (一)保全解除的申请主体与程序

  申请主体:破产案件受理后,由管理人作为法定申请主体,持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向保全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需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加盖管理人公章)、债务人财产清单、保全裁定书复印件等材料。

  法院审查:保全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或书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登记机关、金融机构等解除保全措施。

  (二)跨法院协作机制

  在涉及多地法院保全的情况下,需建立高效协作机制。例如,某集团企业破产案中,债务人财产被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查封,破产受理法院(上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向三地法院发送《移送处置函》,三地法院需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财产处置权,并配合办理车辆、股权等资产的解封手续。此机制有效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程序拖延。

  (三)特殊财产的解除要点

  海关监管货物:管理人申请解除海关查封时,需先办结海关手续(如补缴税款、完成报关),海关应提供便利并指导办理。例如,某进出口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提交《海关完税证明》后,海关在2个工作日内解除了对进口设备的监管。

  知识产权:解除专利权、商标权查封时,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法院裁定书原件。实务中,部分法院要求管理人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以确认财产价值。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超标的查封的纠正

  某建筑公司破产案中,执行法院冻结了债务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但实际涉案金额仅为800万元。管理人发现后,向执行法院提交《超标的查封异议书》,并附银行流水证明账户余额。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1200万元存款的冻结,并将超额部分划转至破产管理人账户。此案例凸显了债务人对保全措施的监督权,以及法院对超额查封的主动纠正义务。

  案例二:保全解除与财产处置的衔接

  某新能源企业破产案中,债务人名下拥有10项专利权,被3家法院分别查封。破产受理法院(深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协调三地法院,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处置权移交,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最终,专利权通过拍卖程序变现1.2亿元,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此案例展示了跨法院协作与财产快速处置的实务路径。

  四、合规建议与风险提示

  (一)管理人履职要点

  全面梳理保全信息:管理人应在接管债务人后,立即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保全情况,并制作《保全措施清单》。

  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在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保全法院提交解除申请,避免因延迟导致财产贬值。

  监督财产移交:对已解除保全的财产,管理人应要求保全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实物或权属证明,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债务人风险防范

  避免恶意保全: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如实披露财产状况,避免因隐瞒财产导致保全措施被认定为错误。

  主动提供担保:在具备条件时,债务人可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减少对经营的影响。

  监督保全执行:债务人发现保全法院未依法解除措施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或通过破产受理法院协调解决。

  五、结语

  破产清算中解除保全措施,既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权利,也是保障破产程序公平、高效推进的必要手段。管理人需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申请流程,强化跨法院协作,确保债务人财产及时解封并纳入破产分配。同时,债务人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因保全措施持续存在导致经营恶化。未来,随着营商环境优化政策的深入实施,破产保全解除机制将更加高效、透明,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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