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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算法律解析:从申请到终结的全流程规范

时间:2025-10-16 14:47:08 来源: 作者:

   破产债务清算法律解析:从申请到终结的全流程规范

  一、破产清算的启动:申请主体与受理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破产清算申请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申请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实质要件,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负债5亿元,而资产评估值仅3亿元,经审计确认后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律要点

  申请主体

  债务人: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及职工安置方案。

  债权人:需提供债权证明及债务人无力偿债的证据。

  受理审查: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日。

  公告与通知:法院裁定受理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二、管理人接管与财产清查:清算程序的基础工作

  法院裁定受理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在接管后完成以下工作:

  财产接管: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及知识产权等。

  债权债务核查:向已知债权人发函确认债权,对债务人申报的债务进行函证。

  特殊财产处理:对抵押、质押财产,管理人需与担保权人协商处置方案。例如,某物流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协议变卖抵押车辆,优先清偿银行贷款后剩余款项纳入普通债权分配。

  法律要点

  管理人资质: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公司组成,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财产清查范围:包括债务人占有的一切财产及权利。

  责任追究:若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三、债权人会议与财产分配:民主决策与公平清偿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决策机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会议核心议程包括:

  债权核查:管理人提交债权表,债权人可提出异议。例如,在某金融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比对合同与付款记录,核减虚假债务500万元。

  财产变价方案审议:管理人需提出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案。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分批拍卖”方案,最终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分配方案制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为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税款,最后为普通债权。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管理人报酬150万元→职工工资400万元→税款200万元→普通债权按25%比例清偿。

  法律要点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评估费等。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请求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等。

  分配顺序: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四、清算终结与程序终结:法律效力的最终实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终结报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例如,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在确认财产分配无误后,裁定终结程序并注销企业登记。

  法律要点

  终结条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交终结报告。

  注销登记:管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追加分配:若终结后发现依法应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五、特殊情形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可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例如,某集团破产案中,法院裁定将旗下5家子公司合并清算,统一分配财产,提高清偿效率。

  跨境破产协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对境外债务人,法院可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例如,某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破产案中,法院与美国破产法院协作,认可境外重整计划并协调境内财产分配。

  启示与思考:破产债务清算不仅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机制,更是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建立合规清算机制,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过程;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破产程序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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