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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清查全流程: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操作指南

时间:2025-10-16 14:38:45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债务清查全流程:法律框架下的合规操作指南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法律程序的启动门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某制造业企业为例,其因订单锐减导致负债1.2亿元,而账面资产仅8000万元,经审计确认符合破产条件后,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债权债务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要点

  申请材料:债务人申请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及社保缴纳证明;债权人申请需提供债权形成证据及债务人财产线索。

  受理时限: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公告义务:法院裁定受理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告内容需包含申报债权期限、管理人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二、管理人接管与财产核查:清算程序的核心环节

  法院裁定受理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公司组成。管理人需在接管后10日内完成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的全面清查。例如,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核查银行流水发现债务人提前转移资金2000万元,依法追回并纳入破产财产。

  法律要点

  管理人职责: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等。

  财产核查范围

  实物资产:存货、固定资产需现场清点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债权债务:向已知债权人发函确认债权,对债务人申报的债务进行函证。

  特殊财产处理:抵押、质押财产需与担保权人协商处置方案。

  责任追究:若因董事、监事或高管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财产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会议与财产分配:民主决策与公平清偿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决策机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会议核心议程包括:

  债权核查:管理人提交债权表,债权人可提出异议。例如,在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否决了管理人核减的100万元债权,要求重新核查合同与付款凭证。

  财产变价方案审议:管理人需提出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案。某酒店破产案中,债权人会议通过“整体资产打包拍卖”方案,最终以高于评估价10%的价格成交。

  分配方案制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为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税款,最后为普通债权。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管理人报酬200万元→职工补偿金800万元→税款300万元→普通债权按30%比例清偿。

  四、清算终结与程序终结:法律效力的最终实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终结报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在确认财产分配无误后,裁定终结程序并注销企业登记。

  法律要点

  终结条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交终结报告。

  注销登记:管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追加分配:若终结后发现依法应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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