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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追偿全流程:债权人必知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5-10-16 15:45:28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债务追偿全流程:债权人必知的法律路径

  当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追回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需遵循法定程序,在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从债权申报、财产分配到特殊情形处理,系统梳理债务追偿的法律路径。

  一、债权申报:追偿的第一道门槛

  1. 申报期限与方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通常为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债权金额、性质(如抵押权、普通债权)、形成原因及证据(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

  案例: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A公司因未在申报期内提交完整的合同与发货凭证,导致其500万元债权被管理人暂缓确认,后经补充证据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才得以解决。

  2. 特殊债权处理

  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可就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优先受偿,但需在申报时明确担保范围及权属证明。

  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且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二、破产财产分配:清偿顺序与比例

  1. 法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第二顺序:欠缴的税款及除职工债权外的社保费用;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如供应商货款、借款)。

  若同一顺序债权不足清偿,按比例分配。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时,剩余财产仅够支付职工债权与税款的70%,则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2. 共益债务的优先性

  共益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债务,包括:

  继续营业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人员费用;

  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及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优先于其他债权。

  三、特殊情形下的债务追偿

  撤销权与追回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的以下行为,并追回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破产前6个月向关联方低价转让核心地块,管理人起诉撤销该交易并追回土地,最终以市场价变现增加清偿比例。

  2. 股东责任追索

  出资不实: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若股东与公司财务、业务混同(如资金互用、人员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控股集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子公司资产,法院认定人格混同,判决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权利保障机制

  1. 债权人会议与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决策机构,有权审查管理人报酬、监督财产管理、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债权人可推选代表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处分及管理人行为。

  2. 异议与诉讼救济

  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认为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或追回财产的,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直接起诉;

  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分配方案最后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后15日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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