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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0-21 17:33:15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中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与实务操作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交易安全及破产程序效率。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合同处理规则、权利义务分配及实务风险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

  1. 管理人的选择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并需通知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自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立法目的:平衡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求。例如,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持企业运营价值的合同(如长期供货协议),而解除无益合同可避免进一步损失。

  2. 继续履行的条件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对破产企业有利:如合同标的对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关键作用;

  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若相对方已丧失履约能力,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

  提供担保: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产生共益债务,管理人需确保相对方利益不受损。

  案例:2025年广东某电子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核心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最终保障了生产线的持续运转。

  3. 解除合同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相对方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申报债权,将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普通破产债权。但需注意,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

  风险提示:若管理人滥用解除权导致相对方损失扩大,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2025年浙江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已预售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其赔偿购房人差价损失。

  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1. 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保护

  债权申报:相对方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提交合同、履约凭证等证据。

  共益债务的认定:若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如为维持生产必需的原材料采购),相对方有权要求优先清偿。

  异议权:相对方对管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2. 管理人的决策程序

  债权人会议意见: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时,需考虑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但最终决定权仍属于管理人。

  通知义务:管理人需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风险评估:管理人应评估继续履行的成本与收益,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赔偿责任。

  3. 特殊类型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包括工资、社保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管理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租赁合同:若租赁物为破产企业必需的生产设备,管理人可决定继续履行;若为非必需资产(如办公用房),可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三、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1. 相对方的应对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动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丧失权利。

  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决策,维护自身利益。

  保留证据:保存合同、履约凭证、损失计算依据等文件,以备诉讼之需。

  2. 管理人的合规要点

  建立决策机制:制定合同处理标准,明确继续履行与解除的审批流程。

  履行通知义务:严格按法定期限通知相对方,避免程序瑕疵。

  评估法律风险: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决策合法性。

  3. 立法完善建议

  细化共益债务范围:明确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减少司法争议。

  建立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正式破产前与相对方协商合同履行方案,提高重整成功率。

  强化管理人责任:对管理人滥用选择权导致损失的,规定更严格的赔偿责任。

  结语

  企业破产中未履行合同的处理需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保障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又要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管理人应依法行使选择权,相对方需积极主张权利,共同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未来立法可进一步细化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明确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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