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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赔困境破解:债权人权利救济路径

时间:2025-10-22 16:51:40 来源: 作者:

   破产不赔困境破解:债权人权利救济路径

  一、破产清偿顺序的法律强制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遵循严格顺序: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第三顺序:税款债权;

  第四顺序:普通债权。

  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职工债权总额1.200万元优先于税款债权800万元受偿,普通债权人最终获偿率不足15%。

  二、权利救济四步法

  第一步:债权申报与异议处理

  申报时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逾期可补充申报但不影响分配;

  证据要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明职工债权;

  异议程序:对管理人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七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管理人十日内复核,未更正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步:债权人会议参与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三项核心权利:

  表决权: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监督权:查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提案权:提出变更管理人、追回财产等议案。

  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职工债权人通过行使监督权,发现管理人未追回价值3.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最终通过诉讼追回。

  第三步:违法行为的司法追责

  若发现破产企业存在以下行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隐匿财产:如将设备转移至关联公司;

  虚假债务:如虚构应收账款;

  偏颇清偿:如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

  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院撤销了控股股东在破产前三个月内获得的200万元还款,该款项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第四步:强制执行与个人责任追究

  股东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若股东存在财产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行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董监高赔偿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管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破产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追责:对妨害清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务操作要点

  要点一:证据固定

  劳动合同需加盖公章并附工资发放记录;

  社保欠费证明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要点二:程序参与

  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对管理人提出的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委托律师参与破产程序,提高专业度。

  要点三:财产追踪

  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公司银行流水;

  关注关联交易,追查财产转移线索;

  对异议债权提起诉讼,确认债权性质。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某制造企业破产时,职工债权总额800万元,普通债权2.4亿元。法院裁定职工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仅3.2%。

  案例二:股东连带责任认定

  某贸易公司大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累计1.500万元,法院判决该股东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管理人责任追究

  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未及时追回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管理人赔偿债权人损失200万元。

  五、风险防范建议

  定期审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防范财产混同;

  合规经营:避免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高风险行为;

  应急预案:制定破产预警机制,及时启动预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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