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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欺诈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能否支持?

时间:2025-10-28 14:18:16 来源: 作者:

   用人单位欺诈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能否支持?

  一、典型案例:欺诈解除的合法性争议

  2025年,陕西省某艺术培训学校以“教师龚某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龚某主张其学历虽非全日制本科,但教学能力符合要求,且学校未在招聘时明确学历硬性要求。仲裁委审理认为,学校未能证明学历与岗位存在必然关联,且解除程序未通知工会,最终裁定学校支付龚某违法解除赔偿金。此案揭示: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严格条件。

  二、法律依据:欺诈解除的合法性要件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该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

  因果关系:虚假信息需与劳动合同订立存在直接关联(如岗位明确要求本科学历);

  主观恶意:劳动者需存在主观故意,过失或误解不构成欺诈。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欺诈解除的权限

  该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要求

  事实核实:用人单位需通过背景调查、学历认证等方式核实信息真实性;

  工会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

  书面告知:解除决定需以书面形式送达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审查标准:欺诈解除的司法实践

  (一)招聘条件合法性审查

  仲裁机构会审查用人单位招聘条件是否合法合理。例如,某公司要求“销售岗位需具备CFA证书”,但实际工作中无需该资质,仲裁委可能认定该条件与岗位无关,解除行为违法。

  (二)欺诈行为影响性审查

  即使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仲裁机构也会评估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例如,某程序员虚构工作经历,但入职后实际开发能力达标,仲裁委可能认定欺诈行为未影响合同目的,解除行为违法。

  (三)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需提供劳动者虚假信息的证据(如学历证书、背景调查报告)、招聘条件公示证明、欺诈行为与合同订立的因果关系证据;

  劳动者抗辩权利:可提供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如工作成果、同事证言)反驳用人单位主张。

  四、法律后果: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一)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仲裁委或法院可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即工作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虚假学历与岗位无关

  2025年,北京市某互联网公司以“前端开发工程师张某虚构本科学历”为由解除合同。仲裁委审理认为,该岗位未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学历要求,且张某实际开发能力符合要求,裁定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2:欺诈行为影响合同履行

  2025年,上海市某金融机构以“风控专员李某隐瞒刑事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合同。仲裁委审理认为,风控岗位需具备高度诚信,李某的行为直接影响合同目的,裁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五、实务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明确招聘条件:在招聘公告中列明岗位核心要求(如学历、证书、工作经验),并保留公示证据;

  完善背景调查:通过学信网、第三方机构核实劳动者信息,避免仅依赖口头陈述;

  规范解除程序:解除前需通知工会,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并保留送达证据。

  (二)劳动者维权建议

  保留入职材料:保存招聘公告、面试记录、录用通知书等材料,证明用人单位实际要求;

  固定履行证据:通过工作成果、考核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自身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及时申请仲裁:若被违法解除,需在1年内申请仲裁,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金。

  六、结语:诚信原则与法律平衡的启示

  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本质是诚信原则与劳动权益保护的平衡。仲裁机构在审理中,既会遏制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也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对于劳动者而言,诚信是职场基石,虚假陈述可能丧失工作机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合规管理是风险防线,随意解除可能面临高额赔偿。唯有在法律框架内构建诚信劳动关系,才能实现劳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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