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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特殊债权的法律处置规则解析

时间:2025-10-28 17:09:59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特殊债权的法律处置规则解析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特殊债权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保障与市场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殊债权在清偿顺序、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特殊规则。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特殊债权的处置规则。

  一、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规则

  (一)法律依据与权利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担保债权包括:

  抵押权:以不动产或动产设定的抵押,如房地产企业以在建工程抵押融资;

  质押权:以动产或权利(如股权、应收账款)设定的质押;

  留置权:因保管、运输等合同产生的法定担保权。

  (二)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担保财产价值不足:若担保财产变价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例如,某制造企业以设备抵押贷款500万元,但设备拍卖仅得300万元,剩余200万元债权需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撤销权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例如,某公司在破产前三个月为普通债务追加抵押,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该担保。

  (三)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银行对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法院审理发现,该抵押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认定抵押权有效,银行可就工程变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职工工资。

  二、职工债权的法定优先地位

  (一)债权范围与申报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包括:

  工资及补助:欠付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社保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补偿金:依法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无需申报规则: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例如,某纺织企业破产时,管理人通过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据核定职工债权,公示后无异议部分直接优先清偿。

  (二)清偿顺序与比例分配

  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受偿。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例如,某企业破产财产1000万元,需清偿职工债权1200万元,则职工按83.3%比例受偿。

  (三)实践争议点

  高管工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某公司总经理月薪5万元,破产时仅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8000元标准受偿。

  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承担,若用工单位破产,派遣工债权纳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三、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与限制

  (一)法律定位与申报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职工债权。税务机关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未申报的视为放弃权利。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时,税务局申报欠税200万元,管理人核定后列入第二清偿顺序。

  (二)特殊税收债权处理

  新生税款:破产程序中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新生税款,属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例如,某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产生增值税10万元,管理人需优先支付。

  税收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税收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四、建设工程价款与消费者债权的优先权冲突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商场项目,开发商破产时,建筑公司可就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消费者债权优先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债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抵押权:

  以居住为目的购买商品房;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一审辩论终结前支付剩余价款。

  (三)冲突解决顺序

  消费者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例如,某楼盘烂尾案中,购房者已付全款,其债权优先于建筑公司工程款和银行抵押权。

  五、特殊债权处置的实务建议

  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提供完整证据链;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管理人:严格审查担保债权真实性,防范虚假担保;通过公告、听证等方式保障职工债权公示效力。

  法院:在权利冲突案件中,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平衡消费者生存权与债权人财产权。

  结语:破产清算中特殊债权的处理,是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选择。债权人需精准把握权利行使节点,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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