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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大情形与破解之道

时间:2025-10-28 16:08:41 来源: 作者: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六大情形与破解之道

  2025年1-9月,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不予受理案件12.3万件,占立案申请总数的8.7%。其中,“超过仲裁时效”“不属于受案范围”“申请材料不全”三类情形占比达76%。本文将结合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及最高院典型案例,系统解析不予受理情形的认定标准与应对策略。

  一、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解析

  情形1: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存在三类例外:

  时效中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警示:在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于2024年3月离职,但直至2025年5月才申请仲裁主张加班费。公司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仲裁委经核查发现,劳动者在2024年12月曾向公司发送《权益主张函》并留存快递凭证,构成时效中断。最终,仲裁委认定未超时效,支持劳动者诉求。

  情形2: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仲裁委仅受理六类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辞退、辞职、离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实务难点:以下四类纠纷常被误认为劳动争议:

  社保费征缴纠纷:劳动者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

  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家政服务纠纷: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典型案例:在某养老院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主张单位未为其缴纳2018-2020年养老保险,要求补缴。仲裁委以“社保费征缴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职责”为由不予受理,引导劳动者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后经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共计12万元。

  情形3:申请材料不全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仲裁需提交五类材料:

  仲裁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交);

  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材料缺陷高发区

  仲裁申请书:未载明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或请求不明确(如仅写“要求赔偿”未列明具体金额);

  被申请人信息:未提供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体工商户未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号;

  证据关联性:提交的工资条无公司盖章,或考勤记录无劳动者签字确认。

  操作指引:劳动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使用“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网上办理平台”下载标准申请书模板,并附《证据清单》对每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说明。

  情形4:无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仲裁委对“请求不明确”的认定标准包括:

  赔偿金额模糊:如仅写“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列明具体月份及金额;

  事实描述混乱:将多个法律关系混同陈述(如同时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与违法解除赔偿金,但未区分请求权基础);

  法律依据错误:引用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作为请求依据。

  修改建议:劳动者应按照“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逻辑撰写仲裁申请书。例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0元(月工资标准4000元×12个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情形5:申请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仲裁委对“主体不适格”的审查重点包括: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学生实习、网络平台接单者;

  用人单位已注销:申请仲裁时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无权利义务承继者;

  仲裁代表人无授权:集体争议中,推选的代表人未提交全体劳动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特殊情形处理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若劳动者能证明多家关联企业存在交叉用工、统一管理的事实,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选择任一企业作为被申请人;

  项目承包纠纷:若劳动者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将发包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情形6:仲裁委无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实践中,管辖争议常发生于:

  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分离:如公司注册在A区,但实际办公在B区;

  分支机构用工: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主张总公司承担责任;

  异地用工:劳动者被派驻至其他城市工作。

  管辖确定规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若劳动者能证明实际工作地(如通过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纳税记录等),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具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处理:两个以上仲裁委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

  二、不予受理后的救济路径

  路径1: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需注意:

  起诉材料准备:除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外,需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立案标准:法院对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采取形式审查,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即应立案;

  诉讼风险防范:若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提交关键证据,可在起诉时补充,但需说明未提交的合理理由(如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

  路径2:申请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书》

  若仲裁委仅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未出具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依据《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要求仲裁委在三日内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该说明书是向法院起诉的必备材料。

  路径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对于社保费征缴、拖欠工资等行政执法范畴的争议,劳动者可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监察部门对以下事项具有查处权: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案例启示:在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同时申请仲裁主张加班费,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未缴社保。仲裁委以“社保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但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责令公司补缴社保费并处以罚款。劳动者通过行政执法途径实现了部分诉求。

  三、趋势展望:仲裁受理标准的精细化

  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对不予受理情形作出两项重要调整:

  时效起算点明确:第六十三条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细化为“劳动者收到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书面材料之日”,或“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

  管辖异议处理:第七十二条新增“管辖异议复议程序”,当事人对管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仲裁委应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实务建议: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可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查询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使用“全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方式查询系统”获取管辖仲裁委联系方式,提前确认受理范围与材料要求,最大限度降低不予受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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