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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偿债协议强制执行: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0-29 15:21:44 来源: 作者:

   破产重组偿债协议强制执行: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在破产重组程序中,偿债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妥协的核心文件。然而,部分债务人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导致债权人权益落空。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重组案件中偿债协议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偿债协议强制执行的条件与限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清晰的司法保障。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偿债协议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程序要点及风险防范。

  一、偿债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与条件

  (一)法律框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及《指导意见》第三条,偿债协议强制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协议效力合法: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

  内容明确具体:协议应明确偿债金额、期限、方式(如现金、股权、债权转股权等);

  无欺诈、胁迫情形: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债务人隐瞒资产、威胁债权人等行为;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如不得约定以非法方式偿债)。

  (二)典型适用情形

  债务人拒不履行协议: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将协议约定用于偿债的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

  债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如实报告财务状况,导致债权人无法评估偿债能力。

  二、强制执行程序:从申请到实现的四步流程

  第一步:确认协议效力

  债权人需首先向管理人或法院申请确认偿债协议的效力。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法院将审查协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是否经债权人会议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是否包含债务人财产明细、偿债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

  是否明确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案例参考:2025年6月,广东省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案中,债权人因协议未明确股权过户时间,法院以“条款模糊”为由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补充明确履约期限。

  第二步: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经确认有效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批准重组计划的裁定书);

  偿债协议原件及履行情况说明;

  债务人违约证据(如银行流水、沟通记录)。

  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账户资金;

  查封、拍卖债务人财产(如房产、设备);

  限制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第三步:执行异议处理

  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如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将组织听证。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债务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若异议不成立,将继续执行。

  第四步:执行终结与救济

  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将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分配(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对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申请参与分配,或对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起追偿诉讼(如抽逃出资、人格混同)。

  三、风险防范:债权人签订偿债协议的五大注意事项

  1. 明确履约保障条款

  协议中应约定担保措施(如第三方保证、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例如,债务人可用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债权人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2. 设定分期履行监控机制

  对长期偿债协议,可约定分期支付节点,并要求债务人每季度提交财务报告。如2025年某制造业企业重组案中,协议约定债务人每季度末支付10%款项,逾期超15日的,债权人可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3. 限制债务人重大资产处置

  协议中应明确债务人不得未经债权人同意处置核心资产(如土地、专利)。如违反,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处置行为,并追究债务人赔偿责任。

  4.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优先选择仲裁条款,因仲裁程序更灵活、效率更高。例如,协议可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5. 关注债务人持续经营能力

  债权人需评估债务人重组后的盈利能力。如2025年某零售企业重组案中,债权人因未考察债务人新业务模式,导致协议履行半年后债务人再次亏损,最终偿债计划落空。

  四、特殊情形处理: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的协议执行

  (一)重整程序中的协议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若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主张以下权利: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协议;

  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二)和解程序中的协议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债务人需按协议清偿债务。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和解协议,并恢复破产程序。例如,2025年某化工企业和解案中,债务人未按协议支付首期款项,法院裁定撤销和解协议,转入破产清算。

  结语:协议强制执行——破产重组中的“最后防线”

  破产重组偿债协议的强制执行,是平衡债务人重生机会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关键机制。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细化了执行条件与程序,更通过强化债务人违约成本(如信用惩戒、刑事追责),倒逼其履行义务。对债权人而言,签订协议时需未雨绸缪,通过担保条款、监控机制等设计降低风险;对债务人而言,诚信履行协议是获取重生机会的前提。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破产重组才能真正成为企业“涅槃重生”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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