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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赔偿金追讨全流程:从申报到受偿的法律指南

时间:2025-10-30 10:46:14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赔偿金追讨全流程:从申报到受偿的法律指南

  企业破产并非债务的终点,而是法律框架下债务清算的起点。当企业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时,员工、供应商等债权人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追讨赔偿金?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赔偿金追讨的四大核心步骤,为债权人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指引。

  一、债权申报:追讨赔偿金的“入场券”

  1. 申报主体与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员工而言,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属于法定优先清偿范围,但仍需主动申报以确认债权。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员工小李因未在申报期内提交工资单、劳动合同等材料,导致债权未被登记,最终通过补充申报才恢复受偿资格。

  2. 申报材料清单

  员工类债权: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供应商类债权:采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催款函等。

  特殊债权:如担保债权需提供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侵权债权需提供损失评估报告。

  3. 逾期申报的救济

  若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供应商A因逾期申报仅获得剩余财产的10%,而同期申报的供应商B则全额受偿。

  二、债权审查与异议:确保债权“合法入账”

  1. 管理人的审查标准

  管理人需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金额及清偿顺序进行审查。例如,某房企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员工小张提交的工资单存在涂改痕迹,经比对银行流水后核减了30%的债权金额。

  2. 异议处理程序

  若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可先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更正请求;管理人拒绝更正的,债权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2025年某高科技企业破产案中,供应商B因对债权认定有异议,通过诉讼成功将债权性质从普通债权变更为优先债权,清偿比例提升40%。

  三、清偿顺序:赔偿金的“优先权”规则

  1. 法定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梯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诉讼费);

  第二梯队:员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经济补偿金);

  第三梯队:社保费用和税款;

  第四梯队:普通债权(如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

  2. 员工债权的优先性

  员工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还优先于社保费用和税款。例如,某餐饮企业破产案中,破产财产总额为800万元,其中员工债权300万元、税款200万元、普通债权500万元。最终,员工债权全额受偿,税款受偿100万元,普通债权仅受偿400万元。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例如,员工小王在公司工作5年8个月,月工资1万元,其经济补偿金为6万元(5×1万+1万)。

  四、特殊情形处理:股东与清算组的责任

  1. 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责任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A仅实缴2000万元,公司破产时欠债5000万元,股东A需在80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2. 清算组违法行为的责任

  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清算组未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供应商C损失2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连带赔偿。

  3. 恶意注销的追责

  若股东通过虚假清算、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注销公司,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贸易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前将核心资产转移至关联企业,法院最终判决股东个人偿还公司债务。

  五、实务建议:债权人如何高效维权?

  1. 提前固定证据

  员工应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

  供应商应留存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

  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或证据保全。

  2.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了解破产程序进展、表达诉求的重要平台。债权人可通过会议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人选任、财产分配方案等关键决策。

  3. 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若对管理人决定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若发现股东或清算组存在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4. 关注破产财产变价

  债权人可监督管理人是否以合理价格处置资产,防止低价变卖导致财产缩水。例如,某房企破产案中,债权人发现管理人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变卖商铺,最终通过诉讼撤销了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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