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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无钱可付?债权人、员工权益保护全攻略

时间:2025-10-30 10:31:41 来源: 作者:

   公司倒闭无钱可付?债权人、员工权益保护全攻略

  公司倒闭并非债务的“终点”,而是权益清算的“起点”。2025年《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构建了“破产清算—债务重组—财产分配”的完整规则体系。本文从债权人、员工双重视角,解析公司倒闭后的权益实现路径。

  一、破产程序启动:从混乱到秩序的转折点

  (一)破产申请的双重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公司)或债权人均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实务中,债权人申请占比超70%,尤其是银行、供应商等大型债权人。例如,某房企因拖欠工程款被3家施工单位联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核心职责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需完成“三查”:

  查资产:登记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等;

  查债务:审核债权申报材料,区分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

  查交易:撤销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如高管高薪)。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清偿顺序与特殊规则

  (一)清偿顺序:金字塔式分配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梯队: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包括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维持运营的必要支出。

  某餐饮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报酬按最终清偿财产的5%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梯队:职工权益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费用;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某制造企业破产时,优先清偿职工债权1200万元,占破产财产的35%。

  第三梯队:社保与税款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账户外);

  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四梯队:普通债权

  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等。

  若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时,普通债权清偿率仅12%)。

  (二)特殊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如抵押、质押),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例如,某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可直接从拍卖款中受偿2000万元,不受清偿顺序限制。

  三、员工权益保护:从仲裁到清算的全流程

  (一)工资拖欠的快速救济

  劳动仲裁前置

  员工需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某互联网公司倒闭案中,员工通过仲裁确认欠薪总额800万元,为后续破产分配奠定基础。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员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属于“第二梯队”,优先于普通债权。

  实务中,管理人通常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单独核算职工债权,并公示征求异议。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股东责任:突破法人独立人格的例外

  (一)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仅实缴2000万元,破产时欠债5000万元,股东需在80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二)人格否认的“刺破公司面纱”

  若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如财产混同、过度支配),可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集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法院判决控股股东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实务建议:债权人、员工的行动指南

  (一)债权人:三步实现债权

  及时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公告的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监督破产程序进展;

  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分配方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员工:双重路径维权

  劳动监察投诉:向当地人社局举报,要求责令公司支付欠薪;

  申请政府应急周转金:部分地区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可先行垫付部分工资。

  (三)股东:合规经营避风险

  完善出资手续:保留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

  避免人格混同:保持公司财务独立,杜绝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公司倒闭并非债务的“终点”,而是法治化市场退出机制的“起点”。无论是债权人、员工还是股东,均需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清算”与“市场重生”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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