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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债务清偿全流程解析:从申请到终结的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5-10-31 16:11:39 来源: 作者:

   有限公司破产债务清偿全流程解析:从申请到终结的法律实务指南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法律门槛与主体资格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有限公司破产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其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持续停止支付到期债务超6个月)。实践中,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但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单等核心证据。

  以厦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为例,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供应商货款及员工工资共计8000万元,而账面资产仅3200万元。债权人向厦门中院提交破产申请后,法院经审查认定其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标准,于7日内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法律要点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时,需同时提交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人同意文件;

  债权人申请需证明债务人存在“停止支付”的客观事实;

  法院受理前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

  二、管理人接管与财产清算:核心环节的实操要点

  管理人接管后需在15日内完成三项核心工作:

  财产清查:涵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需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债权登记: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30日内申报债权;

  合同审查: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

  在深圳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隐匿海外账户资金1200万元,通过申请法院《民事诉讼法》调查令,最终追回该笔资产并纳入破产财产。

  法律风险

  债务人隐匿财产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导致财产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已分配财产不补分。

  三、清偿顺序的法定规则:2025年修订的核心突破

  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司法解释,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呈现三大变化:

顺位 债权类型 修订亮点
1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新增“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为优先支付项
2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优先于职工债权,覆盖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3 消费者基本生活债权 限用于维持生活的商品/服务欠款,单笔无上限
4 职工债权 含工资、社保、补偿金,但顺位后移
5 税收和社保债权 新增“社保费滞纳金不纳入破产债权”规则
6 普通债权 设立劣后债权制度,含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

  案例解析

  某餐饮企业破产案中,财产总额5000万元需清偿: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200万元(顾客食物中毒);

  职工债权800万元;

  税收债权300万元;

  普通债权4000万元。

  清偿顺序为:

  支付破产费用200万元;

  全额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职工债权获偿800万元;

  税收债权获偿300万元;

  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3700万元(4000万-已支付300万=3700万,分配率74%)。

  四、终结程序与剩余债务处理:法律边界的明确

  破产程序终结需满足两大条件: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管理人提交终结报告并经法院裁定。

  根据《民法典》第68条,终结后未清偿债务依法免除,但存在例外: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终结裁定。

  实务建议

  债务人应配合管理人完成财产交接,避免被追究拒不执行罪;

  债权人需及时核查分配方案,对违法分配行为可提起诉讼;

  管理人应建立财产追索台账,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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