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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认定“黑名单”:这12类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25-10-31 16:23:45 来源: 作者:
破产债权认定“黑名单”:这12类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一、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在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债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主张2018年货款500万元,但直至2025年才申报债权。管理人以“超过5年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认定,法院最终驳回其债权请求。
实务要点:
债权人应定期核查债权时效,建议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
债务人可在答辩期内提出时效抗辩,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权利受损时间;
时效中断事由(如催款通知、诉讼)可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债权:合同漏洞与证据缺失的双重风险
实践中,以下情形易导致债权不予认定:
合同约定不清:如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
关键证据缺失:如无送货单、对账单等履行证明;
主体资格瑕疵:如债权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风险防范:
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权利义务条款;
保留交易凭证(如发票、签收单);
定期对账并要求债务人确认债权金额。
三、非法债权:违法活动产生的“权利”不受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基于赌博、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权,法院不予认定。
司法实践:
2025年上海某金融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主张因参与非法外汇交易产生的“亏损补偿”债权,法院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
法律延伸:
非法债权不仅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相关主体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发现非法债权的,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四、超过担保期间的债权:保证责任“过期作废”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破产程序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相关债权不予认定。
案例警示:
某房企破产案中,债权人未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拒绝认定该笔债权,法院支持管理人决定。
操作建议: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虚假债权:虚构债务的刑事与民事双重风险
虚构债务或夸大债权金额的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不予认定,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典型判例:
2025年广州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伪造1200万元供货合同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过审计发现单据编号重复,最终该债权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合规指引:
债权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管理人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额债权进行专项审计;
发现虚假债权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并移送公安机关。
六、行政罚款与滞纳金:公法债权不纳入破产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及其他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实务区分:
税收债权(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破产债权;
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社保费滞纳金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不纳入破产债权。
七、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停止计息的法定规则
自法院裁定破产宣告之日起,债务利息停止计算。债权人主张该期间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计算示例:
某企业2025年1月1日到期债务1000万元,年利率10%。法院于2025年6月1日裁定破产宣告,则利息仅计算至5月31日(1000万×10%×5/12=41.67万元),6月1日后利息不予认定。
八、股东出资瑕疵相关的债权:补足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边界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此类债权需通过另案诉讼确认,不直接纳入破产债权。
司法观点:
2025年最高院指导案例明确,管理人不得直接在破产程序中认定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债权人应另行提起诉讼。
九、破产程序参与费用:债权人自担成本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不属于破产债权。但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成本优化建议:
债权人可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通过集体行动降低参与成本;
申请法院指定公职管理人,减少管理人报酬支出。
十、股权与投资权益:非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或公司重整实现权益。
处置路径:
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可能被调整(如削减股本);
破产清算中,股东仅能以剩余财产分配为限受偿。
十一、破产宣告后申报的债权:迟延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已分配财产不补分,且需承担审查费用。
操作流程:
向管理人提交补充申报材料;
管理人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
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十二、劣后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后的“剩余分配”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劣后债权包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成的债权;
债务人故意侵权产生的债权;
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债务。
劣后债权仅在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有剩余财产时按比例分配。
制度价值:
劣后债权制度通过区分债权性质,防止非法融资行为侵蚀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惩罚与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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