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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销后能否重启程序?法律路径与实操要点全解析

时间:2025-11-03 11:27:42 来源: 作者:

   劳动仲裁撤销后能否重启程序?法律路径与实操要点全解析

  一、核心争议:撤销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因证据不足、策略调整或达成和解等原因主动撤诉,也可能因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问题被法院裁定撤销。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再次启动仲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实践,答案需区分具体情形:

  情形一:主动撤诉后的再申请

  若劳动者在仲裁庭裁决前主动申请撤诉,或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按撤诉处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只要在一年仲裁时效内重新提交仲裁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如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有明确仲裁请求等),仲裁委应当受理。例如,2025年上海某案中,劳动者因证据不足撤诉后,三个月内补充完关键证据并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立案审理。

  情形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救济

  若仲裁裁决因“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依据伪造”等法定事由被法院裁定撤销(《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再次申请仲裁。例如,2025年北京某案中,仲裁委因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导致程序违法,法院撤销裁决后,劳动者转而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法律风险:再申请的三大限制条件

  时效中断与重新计算

  主动撤诉视为对权利的处分,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但若撤诉后超过一年时效仍未申请,仲裁委可能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例如,劳动者于2024年10月撤诉,2025年12月才重新申请,此时已超过一年时效,除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重复申请的禁止性规定

  若就同一事项已作出终局裁决,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例如,劳动者就同一欠薪事实已获仲裁支持,又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委将驳回申请。

  证据补充的合法性边界

  再申请时提交的证据需为“新证据”或“原证据的补充材料”。若证据在首次仲裁时已客观存在但未提交,可能被认定为“未尽举证责任”而导致败诉。例如,劳动者首次仲裁时未提交工资流水,再申请时仍无法提供,仲裁委可能不予采信。

  三、实操指南:再申请仲裁的四大步骤

  步骤1:确认撤销类型与时效

  主动撤诉:检查是否在一年时效内,并准备新证据;

  裁决被撤销:立即准备诉讼材料,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步骤2:整理证据链

  再申请时需提交更完整的证据,包括: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牌等;

  侵权事实证明:工资条、考勤记录、调岗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书等;

  新证据:如首次仲裁后取得的录音、聊天记录、第三方机构报告等。

  步骤3:提交再申请材料

  向仲裁委提交:

  《仲裁申请书》(明确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信息);

  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编号);

  原仲裁裁决书或撤诉裁定书(如有)。

  步骤4:关注程序进展

  再申请后,仲裁委可能组织调解或直接开庭。若用人单位提出“重复申请”抗辩,需准备反驳材料(如新证据说明、时效中断证明)。

  四、典型案例:撤诉与撤销的差异化处理

  案例1:主动撤诉后成功再申请

  2025年广州某案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撤诉,后通过银行流水、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再申请仲裁并获支持。仲裁委认为,再申请时提交的证据构成“新事实”,且未超过时效,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案例2:裁决被撤销后转诉讼维权

  2025年深圳某案中,仲裁委因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导致程序违法,法院撤销裁决。劳动者转而提起诉讼,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赔偿金。此案表明,裁决被撤销后需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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