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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偿的“例外清单”:哪些债务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时间:2025-11-05 17:28:00 来源: 作者:

   破产债务清偿的“例外清单”:哪些债务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企业破产不仅是债务清理过程,更是法律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排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非所有债务均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部分债务因性质特殊或程序瑕疵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其认定规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实务操作三个层面,系统梳理不属于破产债务的八大类型。

  一、行政与司法处罚类债务:公法债务的优先性

  1. 罚款、罚金及行政性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罚金(如环保处罚、税务罚款)及其他行政性费用(如滞纳金、登记费)不属于破产债权。例如,某企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罚款50万元,破产时该罚款无法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2. 司法程序中的惩罚性债务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如未执行生效判决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金滞纳金等,亦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2025年江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仅能就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主张清偿。

  二、程序性费用与权利限制类债务

  1. 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

  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需自行承担,不得从破产财产中受偿。例如,某债权人聘请律师参与破产债权申报,其律师费无法列入破产债权。

  2. 股权与股票权利的限制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或股票上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因公司破产而终止,持有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三、时效与申报瑕疵类债务

  1.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其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即使申报破产债权亦无法获得确认。2025年广东某案中,债权人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申报债权,被法院驳回。

  2. 破产财产分配后申报的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债权人方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受偿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例如,某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才主张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四、特殊主体与合同类债务

  1. 债务人开办单位的费用

  债务人开办单位(如母公司)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因缺乏对价关系,不属于破产债权。例如,某集团下属子公司破产,集团主张的管理费因无法证明实际支出,被法院排除。

  2. 无效合同产生的债务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合同自始无效,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无法申报破产债权。2025年山东某案中,法院因合同存在欺诈情形宣告无效,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未获支持。

  五、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偿顺序与例外规则

  1. 法定清偿顺序的刚性约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补助、社保费用);

  税款债权(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普通债权(如供应商货款、借款)。

  若某一顺序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按比例分配。例如,破产财产100万元,普通债权总额500万元,则每1元债权仅能受偿0.2元。

  2.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受清偿顺序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例如,某银行对破产企业享有抵押权,可就抵押房产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六、实务操作中的债权申报要点

  1. 申报期限与材料准备

  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最短30日,最长3个月)提交债权申报书、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转账记录)。逾期申报的债权可能被排除。

  2. 异议债权处理

  若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申报有异议,需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并提供反证(如债务已清偿的凭证)。法院将组织听证并作出裁定。

  3. 追加分配的例外情形

  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追回财产(如隐匿资产、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七、启示与思考: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合规策略

  1. 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法院公告,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丧失受偿权。

  2. 完善证据链条

  申报债权时需提供完整证据,尤其是合同履行证明(如交货单、验收单)及债权形成证明(如对账单、催款记录)。

  3. 关注担保措施

  对大额债权,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房产抵押、股权质押),以增强债权安全性。

  4. 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如重整计划、分配方案),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破产债务清偿的法治逻辑

  破产程序通过“债务筛选”与“清偿排序”机制,实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公平保护与对债务人责任的合理限制。不属于破产债务的例外规则,既体现了公法债务的优先性,也防止了程序性权利的滥用。对于债权人而言,精准识别债务性质、依法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程序,是实现债权的关键路径;对于债务人而言,合规经营、避免无效合同、及时清偿债务,则是规避破产风险的核心策略。在法治框架下,这一制度设计将持续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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