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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禁区:三类债务不得在申请受理前抵销的法律解析

时间:2025-11-06 10:31:38 来源: 作者:

   破产抵销权禁区:三类债务不得在申请受理前抵销的法律解析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销是平衡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确划定了抵销权的法律边界,规定三类债务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主张抵销。这一制度设计既关乎破产程序公平性,也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本文将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深度解析三类禁止抵销债务的法律内涵与实务影响。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的抵销限制

  (一)法律条文与立法目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与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该条款旨在防止债务人关联方通过事后取得债权进行利益输送,破坏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其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取得对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意图以此抵销自身债务,此类行为将被法律明确禁止。

  (二)实务操作中的典型情形

  关联交易型取得:破产企业大股东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低价受让第三方债权实现抵销目的。

  司法拍卖型取得:竞买人在破产财产拍卖中取得债权后,主张与自身债务抵销。

  债务重组型取得: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通过债务重组协议取得新债权。

  (三)司法裁判要点

  在"某地产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控股股东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的工程款债权,不得与股东借款债务抵销。裁判要旨强调:破产程序启动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事前交易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基础,允许抵销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已知债务困境时负担债务的抵销禁止

  (一)法律条文与例外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存在两项例外:

  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如税收债权);

  破产申请一年前已存在的债务原因。

  (二)实务认定标准

  "知道"标准的司法判断

  债务人已出现公开违约记录;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逾期付款通知;

  行业内部已知债务人资金链断裂。

  在"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债权人收到三份催款函后仍继续供货,其新增应收账款不得与既有债务抵销。

  例外情形的适用边界

  法定义务:如环保部门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债权;

  历史交易:合同签订于破产申请一年前,但履行延续至破产期间。

  (三)风险防范建议

  债权人应建立债务人信用监测机制,在发现债务人出现支付危机时,立即停止新增交易;

  对持续交易合同,建议增加"破产情形下合同终止"条款;

  保留交易凭证,证明债务形成时间早于知情时间。

  三、已知债务困境时取得债权的抵销限制

  (一)法律条文与立法逻辑

  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该条款旨在遏制债务人关联方通过"倒手交易"转移财产。例如,某集团旗下A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在B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A公司通过关联方C公司受让对B公司的债权,此类抵销主张将被否定。

  (二)实务中的典型手法

  循环交易:通过关联企业构造债权债务链;

  债权转让:将真实债权转让给知情第三方;

  债务重组:在破产临界期内签订债务抵销协议。

  (三)司法审查要点

  在"某金融控股集团破产案"中,法院建立"三步审查法":

  时间审查:债权取得是否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知情审查:交易方是否知晓债务人财务状况;

  价格审查:债权转让是否按市场价格进行。

  最终认定集团内部通过0元转让债权实现的抵销无效。

  四、禁止抵销制度的法律价值与实务启示

  (一)制度设计的双重目标

  程序公平性: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技术性操作获得优先受偿;

  财产完整性:维护破产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企业合规建议

  交易前审查:建立债务人信用评估机制,对高风险交易方要求提供担保;

  合同条款设计:在长期合同中约定"破产情形自动终止"条款;

  债权管理:定期核查债权形成时间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匹配性。

  (三)债权人维权路径

  对管理人认定的可抵销债务,可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

  向法院提起抵销权确认之诉,要求撤销违法抵销行为;

  申请对债务人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追溯非法利益输送。

  五、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某新能源企业破产抵销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某新能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甲公司主张以其对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3000万元,抵销其欠付破产企业的设备款2500万元。管理人调查发现:

  甲公司高管在破产申请前三个月已知债务人资金链断裂;

  应收账款系破产申请后通过债务重组取得;

  设备款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前两年。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甲公司抵销请求,理由包括: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事后取得债权"情形;

  甲公司属于"应当知道"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主体;

  债务重组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内。

  启示

  债权取得时间与知情时间的双重审查是关键;

  债务重组协议需提前规划,避开破产临界期;

  关联交易需保持商业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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