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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费用该由谁承担?——2025年法律修订后的清偿规则解析

时间:2025-11-06 11:18:33 来源: 作者:

   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费用该由谁承担?——2025年法律修订后的清偿规则解析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境地的情况屡见不鲜。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时,往往会通过申请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的答案在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本文将从法律修订的核心条款出发,结合实务操作要点,为债权人厘清破产费用的承担规则。

  一、破产费用法定承担原则: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

  根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原则确立了破产费用承担的法定框架,具体包含三个层级:

  费用范围法定化

  破产费用明确包括: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如受理费、公告费)

  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佣金)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会务费)

  共益债务则涵盖破产程序启动后,为维持债务人继续经营或保全财产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清偿顺序优先性

  债务人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财产方可用于其他债权分配。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时,若其设备拍卖所得为2000万元,而破产费用累计达1500万元,则剩余500万元方可进入后续清偿程序。

  财产不足时的处理规则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时,法律设定了双重保障机制: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需待破产费用全额支付后,方可参与分配。

  比例清偿规则:若财产仅能覆盖部分破产费用,则按费用项目比例分配。例如,管理费1000万元与诉讼费500万元并存时,若财产仅800万元,则管理费与诉讼费分别按80%、100%比例受偿。

  二、债权人垫付的例外情形与法律风险

  尽管法律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承担,但实务中仍存在债权人垫付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必要支出,经法院认可后可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若财产不足,且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则可能需由债权人先行垫付。

  典型案例: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甲公司为推进破产程序,先行支付了10万元评估费。后因债务人财产仅够支付破产费用的60%,甲公司垫付的4万元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法院最终裁定,该笔费用属于“非必要支出”,驳回甲公司的追偿请求。

  此案例揭示了债权人垫付的两大风险:

  必要性审查风险:法院对费用必要性的认定具有裁量权,非必需支出(如超额差旅费)可能无法获偿。

  财产不足风险:即使费用被认定为必要,若债务人财产不足,债权人仍需自行承担损失。

  三、实务操作指南:债权人如何规避费用风险

  为避免陷入费用承担困境,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中采取以下策略:

  申请阶段:精准提交材料

  在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同步附上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单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例如,某金融机构在申请某房企破产时,提供了其连续6个月未支付利息的银行流水,以及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有效缩短了法院审查周期。

  程序参与:监督费用支出

  债权人可依法推选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费用预算进行审议。根据修订法第62条,管理人需每月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费用支出明细,债权人代表有权提出质询并要求调整不合理支出。

  财产保全:提前防范风险

  在申请破产前,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或查封核心资产。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诉前保全查封了债务人价值5000万元的库存原料,确保了后续破产费用及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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