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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禁区:这些债务在申请受理前也不能抵销!
时间:2025-11-07 14:02:50 来源: 作者:
破产抵销权禁区:这些债务在申请受理前也不能抵销!
一、破产抵销权的法律本质:为何需要设置禁区?
破产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然而,若不设置禁区,债务人可能通过恶意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例如,债务人A破产前,其债务人B低价收购债权人C对A的债权后主张抵销,导致C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受偿。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务人A的债务人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个月内,以200万元收购债权人C对A的1000万元债权,后主张抵销其欠A的900万元债务。法院认定B的行为属于恶意抵销,裁定抵销无效。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禁止抵销的五大情形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
实务要点:
债权转手时间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准。
典型表现为债务人A的债务人B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协议受让债权人C对A的债权。
某贸易企业破产案中,B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C对A的500万元债权,后主张抵销其欠A的400万元债务,法院认定抵销无效。
(二)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负担的债务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实务要点:
“已知”的认定以债权人实际知晓为准。
典型表现为债务人A出现资金链断裂后,债权人B与其签订新合同形成债务,后主张抵销。
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B在得知A无法支付工程款后,仍与A签订建材供应合同形成100万元债务,后主张抵销其200万元债权,法院认定抵销无效。
(三)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禁止抵销。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实务要点:
债权取得方式包括协议受让、继承等。
典型表现为债务人A的债务人B在得知A无法偿债后,通过协议受让C对A的债权。
某金融企业破产案中,B在得知A无法兑付理财产品后,受让C对A的300万元债权,后主张抵销其欠A的200万元债务,法院认定抵销无效。
(四)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恶意取得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规则同样适用于抵销行为。
实务要点:
“恶意”的认定以债务人明知自身破产原因为前提。
典型表现为债务人A在破产前6个月内,通过与债权人B签订虚假合同形成债务,后主张抵销。
某科技企业破产案中,A在破产前6个月内与B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形成50万元债务,后主张抵销B的100万元债权,法院认定抵销无效。
(五)股东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形成的债务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禁止抵销。
实务要点:
股东出资是应缴付给公司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定目的财产。
典型表现为股东A未实缴出资,后主张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股东A未实缴出资500万元,后主张以其对公司的300万元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法院认定抵销无效。
三、禁止抵销的实务认定:如何判断行为是否违法?
(一)时间要件的认定
破产申请受理日是判断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节点。
实务中需核查债权取得或债务负担的具体时间。
某贸易企业破产案中,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5天受让C对A的债权,后主张抵销,法院因时间接近受理日且无合法原因,认定抵销无效。
(二)主观要件的认定
“已知”的认定以债权人或债务人实际知晓债务人破产原因为准。
实务中需核查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记录、资金往来等证据。
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B在得知A无法支付工程款后,仍与A签订新合同形成债务,法院因B明知A破产原因,认定抵销无效。
(三)客观要件的认定
债权取得或债务负担需与破产原因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需核查行为是否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
某金融企业破产案中,B在得知A无法兑付理财产品后,受让C对A的债权,法院因该行为导致其他债权人可分配财产减少,认定抵销无效。
四、实务启示:企业与债权人如何规避抵销风险?
(一)企业预防抵销风险的合规要点
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行为。
定期评估资产负债率,建立债务预警机制。
在重整程序中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重生。
(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实务指南
及时申报债权,提交合同、借条等证明文件。
关注管理人发布的债权表,发现异常抵销行为及时提出异议。
发现债务人存在“破产前6个月内转移财产”等行为,申请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三)股东与高管的合规建议
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行为。
在重整程序中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推动企业重生。
关注个人债务风险,避免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2025年破产法修订通过“禁止恶意抵销”“保护公平受偿”的制度设计,重构了破产抵销权的法律边界。对企业而言,理解新规内涵、规范债务管理、参与重整程序,是避免破产的关键;对债权人而言,核查抵销行为合法性、主张优先受偿权、监督管理人工作,是维护权益的核心。唯有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应对,方能实现“破产不破公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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