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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工程款追偿的五大法律路径

时间:2025-11-10 11:11:11 来源: 作者:

   开发商破产工程款追偿的五大法律路径

  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确认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工程款债权申报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核心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承包人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及价款约定;

  工程验收证明:如竣工验收报告、阶段性验收文件,证明工程已满足支付条件;

  结算文件:包括工程款结算单、审计报告等,明确欠付金额;

  催告记录:若开发商曾逾期支付,需保留催告函、律师函等证据。

  法律要点: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工程折价与拍卖的司法实践

  若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与开发商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债务,或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司法实践中需注意:

  工程性质限制:若工程为公共设施、教育医疗等不宜折价拍卖的标的,法院可能不支持优先受偿;

  优先权范围:仅涵盖实际支出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损失;

  行使期限: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逾期可能丧失优先权。

  案例参考:某商业综合体破产案中,承包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以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1.2亿元工程款,占破产财产分配总额的35%。

  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司法突破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4条,实际施工人(如转包、违法分包下的承包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开发商主张工程款。操作路径如下:

  以开发商为被告: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将转包方列为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欠付金额;

  证据要求:需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如施工记录、付款凭证)及开发商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风险提示:若开发商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给转包方,实际施工人无法再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四、破产重组中的债权调整:工程款清偿方案的谈判策略

  在破产重组程序中,工程款可能被纳入重组计划调整。承包人需关注以下要点:

  清偿比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重组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工程款债权人的表决权按债权比例计算;

  清偿期限:重组计划可延长工程款支付期限,但需合理设置分期支付节点;

  担保措施:若开发商提供新增担保(如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可提高工程款清偿保障。

  实务建议: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委员会,联合其他债权人争取更有利的清偿方案,避免被动接受单方面调整。

  五、财产保全与执行:破产程序外的司法救济

  若开发商在破产前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承包人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封:

  监管账户资金:若工程款存入政府监管账户,可申请法院冻结该账户资金;

  在建工程查封:对未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申请查封,防止开发商低价处置;

  股东责任追究:若开发商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等行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数据支撑:2025年某市法院统计显示,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工程款债权人平均追偿率提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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