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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债务重构与法律救济路径

时间:2025-11-10 15:16:02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债权债务重构与法律救济路径

  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化解债务危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法律工具。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通过强化债权人保护机制、优化债务清偿规则,为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支撑。然而,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构仍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企业重生需求?如何确保重整计划的可执行性?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系统解析破产重整后的债权债务处理规则。

  一、破产重整中债权分类与调整机制

  (一)债权分类的法定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需对债权进行科学分类,核心包括:

  优先债权:涵盖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收债权及2025年新增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基本生活债权”。其中,消费者债权需证明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商品/服务欠款,单笔金额无上限但需真实合法。

  担保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未受偿部分可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普通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等,按比例清偿。2025年修订案新增“劣后债权”子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成的债权,需在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分配。

  (二)债权调整的典型方式

  债务削减:通过债转股、债务豁免等方式降低债务总额。例如,某制造业企业重整案中,债权人同意将30%债权转为股权,剩余债务延期5年偿还。

  还款期限延长:根据企业现金流预测,设定阶梯式还款计划。如某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中,将原本集中到期的10亿元债务分散至8年内清偿。

  利率调整:对高息债务进行司法审减,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贷的规定。

  二、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与实操要点

  (一)清偿顺序的立法突破

  2025年修订案对清偿顺序作出重大调整: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第二顺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新增优先权)。

  第三顺位:消费者基本生活债权(新增优先权)。

  第四顺位:职工债权(顺位后移但保障不变)。

  第五顺位:税收与社保债权。

  第六顺位:普通债权(含劣后债权)。

  (二)清偿比例的计算规则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比例分配。例如:

  普通债权总额1000万元,可供分配财产500万元,则每位债权人按50%比例受偿。

  若存在劣后债权,需在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分配剩余财产。

  三、债权人权利保护与救济途径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

  申报时限:管理人公告后30日至3个月内申报,逾期可补充申报但已分配财产不补分。

  材料要求:需提交债权证明文件(合同、借条等)、身份证明及优先受偿权证明(如抵押权登记文件)。

  异议处理: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机制

  执行期限:重整计划需明确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

  终止情形: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

  救济途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欺诈、恶意减少财产等行为,增加偿债资源。

  四、典型案例分析:某新能源企业重整案

  (一)案情简介

  某新能源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重整,负债总额12亿元,其中银行贷款6亿元(担保债权)、供应商货款4亿元(普通债权)、职工债权2000万元。

  (二)重整方案要点

  债权调整:银行贷款延期3年偿还,利率下调至LPR基准;供应商货款按40%比例清偿,剩余部分转为股权。

  经营方案:引入战略投资者注资3亿元,调整产品结构聚焦光伏储能领域。

  清偿顺序: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银行与供应商。

  (三)法律启示

  该案表明,重整计划的成功需兼顾债权人利益与企业重生需求。通过科学分类债权、合理调整债务结构,可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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