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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期间诉讼权解析:债权人如何依法维权?

时间:2025-11-11 13:43:38 来源: 作者:

   债务人破产期间诉讼权解析:债权人如何依法维权?

  一、破产程序与诉讼权利的边界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并非完全丧失,而是受到《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双重规制。根据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债权人需区分两类诉讼场景:

  清偿类诉讼的中止与转化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的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例如,某债权人因债务人拖欠货款,在破产受理后仍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裁定驳回,并告知其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时,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债权证明、合同、转账记录等材料,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衍生诉讼的例外管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追收未缴出资、管理人责任纠纷等),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某案例为例,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6个月内低价转让核心资产,遂向破产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交易,相关财产被追回纳入破产财产。

  二、诉讼时效与程序衔接

  时效中断与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时,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例如,某债权人原债权诉讼时效于2025年10月届满,债务人于2025年9月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诉讼时效自破产受理日(2025年9月15日)起重新计算3年。

  执行程序的中止与恢复

  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若债务人最终未被宣告破产(如驳回破产申请或和解成功),执行程序可恢复。例如,某法院在2025年8月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中止了对债务人房产的执行拍卖,后因债务人提交虚假财务报表被法院驳回破产申请,执行程序随即恢复,房产最终被拍卖偿债。

  三、债权人维权实务指南

  债权申报的核心要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

  债权证明(如合同、发票、对账单);

  财产担保证明(如有);

  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的证据(如审计报告、执行裁定书)。

  在某案例中,债权人因未提交债务人逾期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被管理人初步核减债权,后经补充提交执行裁定书,债权得以确认。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权

  债权人可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等权利。例如,在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发现管理人未依法追收债务人对外应收账款,遂联合其他债权人提出更换管理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指定新的管理人。

  异议债权的诉讼救济

  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在收到债权表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享有100万元连带保证债权,但管理人仅确认50万元,债权人提起诉讼后,法院根据保证合同、债务人还款记录等证据,判决全额确认债权。

  四、法律修订的社会意义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明确“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则,解决了过去多头诉讼导致的程序冲突问题。例如,某债务人同时涉及北京、上海两地的债权人诉讼,修订后统一由破产法院管辖,避免了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的矛盾。同时,通过“破产抵销权”的细化(如允许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时主张抵销),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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