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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仍可追偿?——建设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边界解析
时间:2025-11-11 14:08:52 来源: 作者:
合同无效仍可追偿?——建设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边界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案例屡见不鲜。承包人因资质缺失、未依法招投标或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这一问题的答案,需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从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与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
承包人资质缺陷: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借用资质施工: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程序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认定需遵循《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核心规则:
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主张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丧失工程款请求权。
这一规则体现了“质量优先”的立法逻辑:工程款支付的本质是对承包人投入的补偿,而非合同义务的履行。若工程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则补偿基础不复存在。
二、折价补偿的司法实践:从案例看规则适用
案例一:资质缺失但工程合格,承包人获支持
在(2023)最高法民终359号案中,承包人B公司因未参与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经发包人A公司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达标,B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此案明确了“验收合格”是折价补偿的核心前提。
案例二:质量缺陷修复后,发包人仍需补偿
在(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案中,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经修复后符合标准。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同时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修复成本内部化,工程价值外部化”的平衡原则。
案例三:数据缺失导致责任分担
在某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承包人孙某因未保存工程量数据且未督促测量人员签字,导致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情判定发包人赔偿决算书金额的75%。此案揭示了举证责任对裁判结果的关键影响:承包人需证明工程投入与质量合格,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请求的实务要点
质量证明的举证责任
承包人需提供验收报告、监理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若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需提交鉴定报告等反证。
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
在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工程款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若合同未约定价款,则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市场合理价格。
过错责任的司法裁量
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对合同无效的贡献度。例如,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签约的,可能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伪造资质的,则可能被减少补偿比例。
修复费用的承担规则
若工程需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若发包人存在选任过错(如选择明显无能力的承包人),可能需分担部分费用。
四、法律启示与风险防范
资质管理的重要性
承包人应确保资质符合工程要求,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需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降低选任风险。
过程管理的合规性
施工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证据,防止因数据缺失影响工程款主张。
争议解决的预先规划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质量标准、价款计算规则,减少无效后的争议空间。
政策变化的动态跟进
随着《建筑法》修订及司法解释的完善,需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与操作流程。例如,2025年新规对支解发包的认定更严格,发包人需避免将工程肢解为多个小项目规避招标。
结语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请求权的必然丧失。在“质量合格”这一核心条件下,承包人仍可通过折价补偿获得合理对价。但这一权利的实现,需以严格的举证责任与合规管理为前提。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有在程序合法与实体合规的双重轨道上运行,方能实现风险可控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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