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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时的结算规则与司法实践

时间:2025-11-12 17:28:34 来源: 作者: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时的结算规则与司法实践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高频痛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2025年统计,因价款条款模糊导致的诉讼占工程纠纷总量的53%,其中涉及计价标准、调整范围、支付条件的争议尤为突出。本文结合《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时的结算规则,并提供实操指引。

  一、计价标准的司法认定:从约定不明到规则填补

  合同有约定但模糊的情形

  当合同对计价标准约定不具体(如仅约定“按市场价结算”),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第510条,要求双方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在某医院工程案中,合同约定“材料价按市场价调整”,但未明确基准日,法院最终参照施工期间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平均值确定价格。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

  若合同未约定计价标准,或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如低于成本价中标),法院将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按以下顺序确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适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2025年某市政道路案中,因合同未约定沥青价格调整方式,法院委托造价机构按省住建厅发布的《公路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差价,最终核增工程款1200万元。

  二、价款调整的争议解决:动态变化的司法应对

  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规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第9.8.2条,材料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幅度(通常为5%)时,超出部分应调整价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审查:

  合同是否明确调整范围(如仅限钢材、混凝土);

  价格波动是否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

  承包人是否及时提交价格调整申请。

  例如,在某商品房工程案中,因钢材价格半年内上涨38%,法院判决发包人补偿超出5%部分的价款,共计850万元。

  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法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时,若合同未约定计价方式,法院通常参照以下规则:

  增加工程量:按原合同单价或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减少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扣除,但需考虑是否影响综合单价;

  隐蔽工程:依据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证据确定。

  2025年某地铁工程案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土方量增加2.3万立方米,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计算,核增工程款670万元。

  工期延误的价款调整

  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时,责任分担需区分原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价格上涨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原因导致延误:按责任比例分担。

  某工业厂房案中,因发包人供应设备延迟导致工期延误3个月,期间钢材价格上涨18%,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全部价差损失。

  三、支付条件的司法审查:从形式要件到实质公平

  进度款支付的节点控制

  合同未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时,法院通常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按以下标准裁决:

  基础工程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30%;

  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

  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质保期满:支付剩余5%。

  2025年某商业综合体案中,因合同未约定进度款比例,法院按上述标准判决发包人分期支付,有效缓解了承包人资金压力。

  结算文件提交的效力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请求按结算文件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需注意:

  合同需明确“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结算文件需符合形式要求(如加盖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

  发包人需实际收到文件。

  某住宅工程案中,因承包人未提供完整结算资料,法院未支持其按自行编制的结算文件主张价款。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规则

  合同未约定质保金比例时,法院通常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为限。返还条件需满足: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常为24个月);

  承包人完成全部返修义务;

  发包人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2025年某学校工程案中,因承包人未修复屋面渗漏,法院判决扣留质保金直至返修完成。

  四、争议解决的多元化路径:从诉讼到非诉的协同

  造价鉴定的司法运用

  当双方对价款争议无法协商时,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造价鉴定。鉴定需遵循以下程序:

  鉴定机构需具备甲级资质;

  鉴定范围需经双方质证确认;

  鉴定报告需附计算书及依据。

  某高速公路案中,通过造价鉴定,法院核减发包人主张的“不合理费用”1200万元,同时核增承包人主张的“变更工程量”980万元。

  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

  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法院将依据《仲裁法》第16条,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要素。2025年某工程案中,因仲裁条款仅约定“提交仲裁解决”但未明确机构,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行业调解的实践创新

  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部分法院试点“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例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建筑业协会合作建立调解中心,2025年通过行业专家调解成功化解工程款纠纷127起,平均处理周期28天,较诉讼缩短60%。

  结语

  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时的结算,本质是法律规则与商业逻辑的平衡艺术。在司法实践不断精细化的今天,发承包双方需摒弃“模糊条款留后路”的陈旧思维,转而通过明确合同条款、规范过程管理、善用争议解决机制,构建风险可控的合作关系。未来,随着BIM技术、智能合约在工程领域的普及,价款结算的透明度与精准度将进一步提升,而提前适应技术变革、强化合规管理的企业,必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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