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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合同效力解析:法律框架下的存续与解除规则

时间:2025-11-14 15:58:22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合同效力解析:法律框架下的存续与解除规则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成为债权人、债务人及交易相对方关注的焦点。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清算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效力将受管理人决策、法律规定及双方履行情况的多重影响。本文将从法律实践角度,结合真实案例与最新法规,系统梳理破产清算期间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

  一、破产清算合同效力的法律基础:管理人决策权的核心地位

  (一)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法定权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下简称“待履行合同”)作出以下处理:

  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未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案例:2025年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但未提供担保。供应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已解除,最终获得支持。

  (二)合同效力的例外情形:无效合同的认定

  即使合同签订于破产清算前,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如债务人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财产。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虚假合同逃避债务。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违反行业准入限制或公序良俗。

  案例: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发现其与关联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实为资金拆借,且利率远超法定上限,最终认定合同无效。

  二、破产清算合同效力的实务操作:关键节点与风险防范

  (一)管理人通知义务的履行

  管理人需在法定时限内(2个月或30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是否继续履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合同将自动解除。

  操作建议

  建立合同台账:管理人应全面梳理企业待履行合同,按行业、金额、履行进度分类管理。

  及时决策与通知:对关键合同(如长期供货协议、技术许可合同)优先决策,避免超期导致合同解除。

  (二)相对方的权利救济

  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相对方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合同解除遭受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担保权行使: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相对方可要求法院裁定解除合同。

  案例: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因管理人未提供担保,托运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运输合同,并获赔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用。

  三、破产清算合同效力的特殊情形:特定类型合同的规则适用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优先清偿顺序:劳动者工资、医疗补助、社保费用及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案例:某餐饮企业破产案中,法院优先清偿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后,剩余财产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

  (二)涉税合同的履行与发票开具

  未注销企业的税务义务:若企业未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仍需就清算期间发生的应税业务开具发票。

  注销企业的发票资格终止:完成税务注销后,企业丧失开票资格,但需妥善保管历史税务资料以备核查。

  操作建议:管理人应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清算期间税务申报及发票开具流程,避免税务风险。

  四、破产清算合同效力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一)美国破产法中的“执行假设”规则

  美国《破产法》第365条赋予管理人“假设执行”(Assume or Assign)待履行合同的权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充分担保:管理人需补偿相对方因合同继续履行可能遭受的损失。

  法院批准:重大合同(如集体劳动协议)的继续履行需经法院特别审查。

  (二)德国破产法中的“分离原则”

  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受影响,但管理人可选择解除合同。若合同解除导致相对方损失,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结语:破产清算合同效力的平衡之道

  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兼顾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及交易安全三重目标。管理人应依法行使决策权,相对方需及时主张权利,而立法者则需持续完善规则以适应商业实践。对于企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是经营失败的终点,更是法律规则检验的考场——唯有合规经营,方能避免陷入合同效力争议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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