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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则解析:法定情形、限制条件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1-18 09:58:36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则解析:法定情形、限制条件与实务操作

  破产清算的核心目标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而债权债务抵消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既能简化清算流程,也可能因滥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系统梳理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消的法定情形、限制条件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法定抵消:前提条件与核心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且合法有效

  抵消的债权债务需基于合法合同或法律关系产生,且未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例如,因赌博产生的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债务(如高利贷)不得抵消。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消的债务原则上需为同种类货币或可替代物。若标的物质量存在差异,通常以质量较低者为准抵消,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元货款,债权人欠债务人80万元借款,双方可协商以货款抵消借款,剩余2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到期且无禁止性情形

  抵消权行使需以债权到期为前提。若一方债权未到期,需经对方同意或符合法定提前到期条件(如债务人破产)。此外,以下情形不得抵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法律另有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仍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除外)。

  案例启示:2025年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A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的100万元应收账款,抵消其欠债务人的50万元货款。法院审查发现,A的应收账款中30万元系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最终仅允许70万元应收账款参与抵消。

  二、约定抵消:合同自由与法律限制的平衡

  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抵消条款,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可在破产清算中依约定抵消。例如,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约定,任何一方破产时,双方互负的货款、服务费等债务可自动抵消。

  实务要点

  条款明确性:合同需明确约定抵消的触发条件(如一方破产)、抵消范围(如特定合同项下债务)及抵消方式(如按比例抵消)。

  第三方权益保护:若抵消涉及第三方权益(如担保人、连带债务人),需经第三方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损害第三方利益被认定无效。

  管理人审查权:管理人有权对约定抵消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若发现抵消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请求法院撤销。

  三、破产抵消权的行使程序与异议救济

  行使程序

  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抵消申请,附上债权债务证明、到期证明等材料。管理人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答复。若管理人同意抵消,需编制抵消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告知债权人救济途径。

  异议救济

  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抵消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最终裁决。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以债权人B的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抵消,B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其债权因债务人破产而提前到期,最终支持抵消申请。

  四、破产抵消的实务风险与防控

  虚假抵消风险

  部分债务人为减少破产财产分配,可能通过虚构债务、提前清偿等方式制造抵消条件。管理人需严格审查债权债务真实性,必要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虚构1000万元应收账款,并试图以此抵消其个人债务,最终通过刑事报案追回资金。

  优先权冲突风险

  若抵消债务涉及担保债权、共益债务等优先权,需优先清偿优先债权后再行抵消。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C的100万元货款中,50万元有抵押担保,C主张全额抵消其欠债务人的80万元借款时,需先以抵押物变现清偿50万元,剩余30万元方可参与抵消。

  跨境破产抵消风险

  跨境破产中,抵消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境内认可后,其管理人可依据中国法律或外国法律主张抵消,但需以不损害中国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五、2025年修订草案对破产抵消制度的完善

  扩大抵消范围

  修订草案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以物抵债、债务转移等非货币清偿方式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仍可主张抵消,但需证明清偿行为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强化管理人审查权

  修订草案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抵消债务的原始凭证、资金流向等证据,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若债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管理人可拒绝抵消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建立跨境抵消协调机制

  修订草案增加跨境破产抵消条款,明确外国管理人向中国法院申请认可抵消时,需提交抵消债务的详细清单、法律适用说明及债权人意见,由中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决定。

  结语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债务抵消制度,既是简化清算流程、提高效率的工具,也是平衡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逃废债的防线。债权人行使抵消权时,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因滥用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则需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确保抵消行为合法合规。2025年修订草案通过扩大抵消范围、强化审查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抵消制度,为破产程序公平高效推进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未来,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优化,债权债务抵消将在破产清算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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