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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双管齐下?法律视角深度解析
时间:2025-11-18 16:37:06 来源: 作者:
工程合同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双管齐下?法律视角深度解析
2025年10月,浙江省某市发生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因资金链断裂拖欠承包方工程款2800万元,双方合同既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承包方主张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利息,而发包方则认为“重复赔偿”显失公平。这一案例折射出工程合同领域一个核心争议: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并行主张?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司法实践、风险防范三个维度展开系统分析。
一、法律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本质差异
违约金的双重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补偿性体现为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惩罚性则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约束违约行为。例如,某工程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成本,超出部分即体现惩罚性。
利息的法定孳息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产生不依赖当事人约定,本质是对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发包方仍需按LPR支付。
关键区别:违约金以违约行为为触发条件,利息以资金占用为触发条件;违约金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利息存在法定最低标准;违约金可调整,利息通常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执行。
二、司法实践:并行主张的合法性边界
合同明确约定时的支持路径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利息”,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例如,202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案例中,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与利息并行”,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违约金32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
未约定时的裁判规则
若合同未约定并行主张,司法实践通常遵循“补偿性优先”原则:
单独主张违约金:需证明实际损失低于约定金额,否则法院可能调减。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主张500万元违约金,但仅能证明200万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300万元。
单独主张利息:按LPR或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无需证明实际损失。
并行主张的例外:若承包人能证明“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损失”,法院可能支持并行主张。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因发包方拖欠导致材料价格暴涨,额外损失达利息的3倍,法院最终支持违约金与利息并行。
过高调整的审查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若发包方主张“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调整。例如,2025年上海市某案例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欠付金额的20%+利息(LPR上浮50%),法院因发包方仅存在轻微过错,将违约金调减至10%。
三、实务操作:风险防范与策略优化
合同起草阶段的条款设计
明确约定并行条款:建议增加“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计算方式:……)与利息(计算标准:……)”的表述,避免歧义。
设置违约金上限:例如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付金额的15%”,平衡惩罚性与合理性。
利息计算基准日:明确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为起算点,减少争议。
争议解决阶段的证据准备
损失证明材料:收集因逾期付款导致的额外支出(如材料涨价、工期延误罚款)证据,支撑并行主张。
催告记录:保留发函催告、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避免被主张“未催告即起诉”。
利息计算清单: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制作详细利息计算表,增强说服力。
协商调解阶段的灵活策略
优先通过调解解决:借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以“违约金折减+利息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利息减免”等方式达成妥协。
引入担保机制:要求发包方提供房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降低执行风险。
结语:法律规则与商业理性的平衡
违约金与利息的并行主张,本质是法律对“契约严守”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对承包方而言,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行条款,并保留充分损失证据;对发包方而言,应规范资金管理,避免逾期付款,若已违约则需积极协商调整。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避免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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