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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销: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1-21 17:32:18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销: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抵销是简化程序、保障公平受偿的重要制度。然而,抵销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本文结合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及司法实践,解析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禁止情形与实务风险。

  一、破产抵销权的法律基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一制度旨在:

  避免循环清偿: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相互清偿减少破产财产;

  简化程序:减少破产财产分配环节,提高清算效率;

  保障公平: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防止个别清偿损害集体利益。

  案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万元,同时乙企业欠甲企业借款80万元。破产申请受理后,乙企业可主张抵销80万元,仅需向甲企业支付剩余20万元。

  二、破产抵销权的禁止情形:防止利益输送与恶意逃债

  为防止抵销权被滥用,法律明确禁止以下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

  若债务人的债务人(如丙)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从第三方(如丁)处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如丁对甲的100万元债权),丙不得用此债权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

  法律逻辑

  债权转让成本远低于名义价值(如乙的债权仅能获40%清偿,却以60万元转让给丙);

  丙用低价收购的债权全额抵销债务,非法牟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案例:甲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丙从丁处受让对甲的100万元债权。丙欠甲50万元,若允许抵销,丙将少支付50万元,而甲的财产本应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或破产申请事实,仍负担债务

  若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已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如签订借款合同),不得抵销。但以下情形除外:

  债务因法律规定产生(如侵权赔偿);

  债务因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产生(如2024年签订的借款合同,2025年破产)。

  法律逻辑

  防止债权人通过“临时负债”获取全额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排除事先谋划的欺诈行为,维护破产程序公平。

  案例:甲企业2025年1月申请破产,乙企业2025年2月明知甲已破产仍向其借款100万元。破产清算时,乙不得主张用此借款抵销甲欠乙的货款。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事实,仍取得债权

  若债务人的债务人(如丙)在知道债务人无法清偿或已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仍从第三方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如从丁处受让债权),不得抵销。但以下情形除外:

  债权因法律规定取得(如继承);

  债权因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取得(如2024年签订的买卖合同,2025年破产)。

  法律逻辑

  防止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维护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案例:甲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丙从丁处受让对甲的债权。丙欠甲80万元,若允许抵销,丙将少支付80万元,而甲的财产本应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三、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管理人审查与诉讼救济

  1. 提出抵销主张

  债权人需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抵销通知,说明抵销的债权债务金额、依据及计算方式。

  2. 管理人审查

  管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审查抵销主张,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

  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是否符合抵销条件;

  是否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3. 异议处理

  若管理人不同意抵销,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销有效。法院将综合证据判断抵销是否合法。

  案例:某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主张抵销债务,管理人以“债权未到期”为由拒绝。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破产,视为到期,判决抵销有效。

  四、实务风险与合规建议

  1. 债权人风险

  抵销主张被驳回:若不符合抵销条件或存在禁止情形,抵销主张可能被管理人或法院驳回;

  恶意抵销的法律责任:若债权人通过虚构债务、低价收购债权等方式恶意抵销,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 管理人风险

  审查不严的责任:若管理人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抵销生效,可能被债权人或法院追究责任;

  利益冲突的回避:管理人若与债权人存在关联关系,需主动回避审查,避免利益输送。

  3. 合规建议

  债权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及时主张债权债务抵销;

  避免在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后,通过临时负债或债权转让方式恶意抵销;

  保留抵销主张的书面证据,如通知函、管理人回复等。

  管理人

  建立严格的抵销审查流程,核实债权债务真实性;

  对存在禁止情形的抵销主张,及时提出异议;

  在审查报告中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及依据。

  结语

  破产抵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器”,但其行使需严守法律边界。债权人需审慎评估抵销条件,避免触碰禁止情形;管理人需严格审查,防止利益输送。唯有如此,才能在破产清算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让每一份债权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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