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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后违约金追责: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时间:2025-12-04 09:35:27 来源: 作者:
工程结算后违约金追责: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结算常被视为合同履行的最终环节,但实践中因工期延误引发的违约争议却屡见不鲜。承包方完成结算后,发包方能否以工期违约主张赔偿?结算协议是否必然排除违约追责权?本文结合《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工程结算后违约金追责的法律逻辑与操作要点。
一、结算协议的法律性质:终局性效力与权利保留的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工程结算不仅是价款核算行为,更是包含责任划分、权利处分等复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确立的“结算协议阻却鉴定规则”,赋予结算协议三重法律属性:
效力独立性:结算协议不受原施工合同效力约束,即使原合同无效,只要结算协议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某总造价1.2亿元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原施工合同因未招标被认定无效,但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因明确约定“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内容终局性:结算协议原则上替代原合同结算条款,构成“新债”。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民终456号案中明确,结算协议生效后,发包方不得以承包方逾期竣工为由拒付工程款,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例外限制:结算协议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需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如中标价变更超10%);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制。
关键争议点:结算协议是否必然排除违约追责权?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裁判路径:
严格终局说:部分法院认为,结算协议作为合同履行状态的综合性评价,已隐含对违约责任的处置合意。例如,在(2024)沪民终789号案中,法院驳回发包方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结算协议未提及违约金且发包方未在结算时提出异议。
权利保留说:若结算协议存在明确保留条款(如“本协议不涉及工期违约责任”),或通过合同解释可推知当事人保留追责意思,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如(2025)粤民终123号案中,结算协议虽未直接约定违约金,但载明“除本协议约定外,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法院认定发包方放弃追责权。
二、违约金追责的实体要件:违约事实、因果关系与损失证明
即使结算协议未排除追责权,发包方仍需满足以下实体要件:
违约事实的存在:需证明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例如,在(2024)浙民终567号案中,法院通过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证据,认定承包方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晚128天。
因果关系成立: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因承包方逾期竣工导致发包方无法按期开业,产生租金损失,法院可能支持赔偿;但若发包方自身原因(如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则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损失的可预见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例如,在(2025)苏民终345号案中,法院认定发包方主张的“因逾期竣工错失商业机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超出承包方预见范围,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
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保留违约追责权,或单独签署《违约责任确认书》;收集工期延误的直接证据(如监理通知、会议纪要);合理预估损失范围,避免主张过高赔偿。
承包方:在结算时主动提出工期延误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发包方变更设计);若结算协议已涵盖违约金条款,需核实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减)。
三、违约金追责的程序路径:诉讼时效与证据规则
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在工程结算场景下,时效起算点存在三种情形:
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结算文件的,为提交之日;
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例如,在(2024)鲁民终876号案中,工程于2020年12月交付,发包方于2024年3月起诉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法院以超过3年时效为由驳回请求。
证据规则:发包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关键证据包括:
施工合同(证明工期约定);
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实际竣工日期);
结算协议(证明未放弃追责权);
损失计算依据(如租金合同、融资成本证明)。
若承包方主张免责,需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停工令)、设计变更通知等。
四、典型案例分析:结算协议与违约追责的边界
案例1:结算协议未提及违约金,发包方败诉
在(2024)津民终654号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总造价1.28亿元,已支付9800万元,余款3000万元未付。结算协议未提及工期违约责任。后发包方起诉主张承包方逾期竣工180天,要求赔偿违约金540万元。法院认为,结算协议作为双方最终意思表示,未保留违约追责权,且发包方在结算时未提出异议,判决驳回请求。
案例2:结算协议保留追责权,法院支持违约金
在(2025)鄂民终234号案中,结算协议载明“本协议仅解决工程价款问题,不涉及工期、质量等其他争议”。后发包方提供监理报告、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承包方逾期竣工210天。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未排除违约追责权,且发包方损失(如临时设施租赁费)属于可预见范围,判决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30万元。
五、风险防范建议:从签约到结算的全流程管控
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工期计算方式(如日历天或工作日)、关键节点(如基础完工、主体封顶);
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标准(如每日按合同价款的0.1%计算)及上限(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增加“结算协议不影响违约追责”条款。
履约管理阶段:
定期制作工期进度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
发生工期延误时,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固定免责证据(如不可抗力通知);
邀请第三方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对工期延误原因进行鉴定。
结算阶段:
在结算协议中明确“本协议不涉及工期违约责任”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若需保留追责权,可签署《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避免使用“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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