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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股东借款回收全攻略:从申报到受偿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5-12-05 10:35:10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股东借款回收全攻略:从申报到受偿的法律路径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借款的性质认定直接影响回收概率。若借款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则需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按比例受偿,回收率可能极低;若被认定为“股东出资”或“关联交易”,则可能面临被追缴的风险。本文结合2025年《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为股东提供借款回收的合规策略。

  一、债权申报:启动回收程序的第一步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通常为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形成原因。

  申报材料清单

  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书面协议,需包含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核心条款。

  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支付记录等证明资金实际交付的证据。

  企业确认文件:如借条、收据、企业财务账簿等,证明企业认可借款事实。

  担保文件(如有):抵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保证函等,证明债权存在优先受偿权。

  操作要点

  申报方式:通过法院指定的线上平台(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书面形式提交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若逾期未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额外审查费用,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管理人沟通:主动与管理人联系,确认申报材料是否完备,了解债权审查进度。

  二、债权审查:性质认定的关键环节

  审查标准

  管理人将从以下维度审查股东借款:

  真实性: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资金是否转入企业账户。

  合法性: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当前为LPR的4倍),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关联性: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被股东挪用。

  性质认定:区分借款与股东出资、资本公积等资本性投入。

  常见审查结果

  确认为普通债权:借款真实、合法且用于企业经营,但无担保。

  确认为优先债权:借款存在有效担保(如抵押、质押),或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别除权”。

  不予确认:借款被认定为股东出资、资本公积或非法资金往来。

  异议处理

  若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阶段提出书面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三、参与分配:清偿顺序与比例计算

  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

  税款;

  普通债权(包括股东借款)。

  比例计算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则按以下公式计算受偿比例:

  受偿金额 = 债权金额 ×(破产财产余额 - 优先债权总额)/ 普通债权总额

  示例

  某企业破产财产总额为1000万元,需清偿优先债权800万元(职工工资500万元、税款300万元),剩余200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若股东借款债权为100万元,普通债权总额为500万元,则受偿比例为40%(200万/500万),股东可收回40万元。

  四、特殊情形处理:提升回收率的策略

  策略一:主张别除权

  若借款存在有效担保,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主张别除权,直接就担保物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

  操作要点

  担保登记:确保抵押、质押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动产抵押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价值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变现价值覆盖债权金额。

  优先受偿: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别除权行使申请书》,要求优先受偿。

  策略二: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如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与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操作要点

  证据收集:收集企业财务账簿、银行流水、股东决议等证明股东滥用权利的材料。

  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滥用权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与分配:若胜诉后企业仍未清偿,可申请将股东纳入破产程序,参与其个人财产分配。

  策略三: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

  若企业尚有重生可能,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五条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提高债权回收率。

  操作要点

  重整计划制定:与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明确借款清偿方案(如债转股、延期支付等)。

  和解协议达成: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约定借款清偿条件。

  法院批准: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提交法院批准,赋予其法律效力。

  结语:风险防控与主动作为并重

  股东借款回收的核心在于“早申报、强担保、慎关联”。股东应在借款时明确资金性质(避免被认定为资本性投入),完善担保手续(确保优先受偿权),并定期监督企业财务状况。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主动与管理人沟通,善用别除权、连带责任追究等法律工具,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避免股东借款与资本性投入混同,降低破产风险。唯有如此,方能在市场波动中实现“债权安全”与“企业重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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