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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工程款项计算规则深度解析: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2-08 16:25:05 来源: 作者:

   合同无效时工程款项计算规则深度解析: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项的结算失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项计算需遵循“折价补偿”原则,同时结合工程验收情况、合同履行实际及行业惯例综合判定。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实务操作三个维度,系统梳理合同无效时工程款项的计算规则。

  一、法律框架:折价补偿原则的确立与适用

  (一)《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核心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合同无效时工程款项计算的核心原则——折价补偿,其适用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结果区分处理:修复合格后,发包人仅可主张修复费用;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且需对发包人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二)《建工解释一》的细化规则

  《建工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项计算规则:

  多份合同无效时的参照标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合格的,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中标合同与实质性内容变更: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且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二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的例外:非必须招标工程招标后,当事人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若因客观情况变化(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需调整的,法院可支持(《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二、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与裁判逻辑

  (一)案例一:未竣工验收但部分工程合格的折价补偿

  在【(2017)最高法民再430号】唐学军与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即退场,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质量是折价补偿的核心考量因素,不能机械以“未竣工验收”否定承包人权利。若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该部分工程款。

  裁判启示:司法实践中,法院更注重工程实际质量而非程序性验收,体现了“质量优先”的公平原则。

  (二)案例二:多份合同无效时的实际履行认定

  在【(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纠纷案中,双方签订多份合同,法院通过对比签证、函件、进度款申报表等证据,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为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合同,并据此结算工程款。

  裁判启示: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需结合施工内容、质量标准、结算文件等综合判断,避免仅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形式要件作为唯一依据。

  (三)案例三:非必须招标工程的例外处理

  在【(2020)最高法民终744号】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中,工程虽属非必须招标范围,但招标后双方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法院认为,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调整,可突破“以中标合同为准”的规则,支持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裁判启示:非必须招标工程的合同变更需以“客观情况变化”为前提,法院会严格审查变更合理性,防止当事人滥用例外规则。

  三、实务操作:工程款项计算的步骤与要点

  (一)步骤一:确认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

  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违法分包、转包。

  操作要点:承包人需首先自查合同效力,若存在无效情形,需及时固定证据(如资质证书、招标文件、分包协议等)。

  (二)步骤二:验证工程质量合格性

  工程质量是折价补偿的前提,承包人需提供:

  竣工验收报告(整体或分部分项);

  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操作要点:若工程未验收,承包人可主动申请质量鉴定,或通过施工过程记录(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间接证明质量合格。

  (三)步骤三:确定参照合同或计价标准

  有实际履行合同:优先参照实际履行合同(需通过签证、函件、进度款申报表等证据证明);

  无实际履行合同: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无任何合同: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

  操作要点:承包人需收集合同履行证据(如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推定适用最后签订的合同。

  (四)步骤四:计算工程款项与利息

  工程款计算:根据参照合同或计价标准,结合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单等确定最终价款;

  利息主张:若发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可主张利息(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为基准,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操作要点:承包人需在合同或结算文件中明确付款时间节点,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利息主张被驳回。

  四、结语:合同无效下的风险防范与应对

  合同无效虽不直接否定工程款项结算,但会显著增加举证难度与诉讼风险。承包人需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规范施工管理:保留施工过程证据(如签证单、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确保质量可追溯;

  及时主张权利:工程完工后,若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可通过发送催告函、申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式固定权利。

  合同无效并非工程款项结算的“终点”,而是法律对公平原则的重新校准。承包人需以法律为武器,以证据为盾牌,在复杂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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