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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劳动纠纷如何破局?劳动仲裁成关键维权路径

时间:2025-12-15 16:58:26 来源: 作者:

   公司解散后劳动纠纷如何破局?劳动仲裁成关键维权路径

  一、公司解散引发的劳动争议:法律定性与实践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条款看似明确了法律边界,但实务中却衍生出大量争议。例如,某科技公司2023年7月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但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亦未公示解散信息,却在当月单方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此类操作导致劳动者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公司以"法定终止"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另一方面,劳动者因未及时获知解散信息而错过维权时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法解散"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以深圳市某公司解散案为例,该公司虽提交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证据,但因未在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且未完成工商备案登记,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凸显了程序合法性在劳动争议中的核心地位——实体解散决定与程序合规性缺一不可。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与时效规则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均属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公司解散引发的争议通常涉及三大核心问题:

  经济补偿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例如,工作3年6个月的员工应获4个月工资补偿,其中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

  终止时间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通知终止日"与"手续办理日"之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800号裁定明确,应以双方办理终止手续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时点,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单方通知规避义务。

  未休年假补偿: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因解散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部分。

  仲裁时效方面,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实务中存在特殊情形:如公司未公示解散信息导致劳动者不知情,或以"协商"名义拖延支付补偿的,时效起算点可能推迟至劳动者实际知悉权利受损之日。

  三、公司解散流程的合法性审查要点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合法解散需完成三大程序:

  决议公示:解散决议作出后10日内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未公示的不得对抗劳动者主张权利。

  清算组成立:解散后15日内必须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通知: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公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劳动者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不影响其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解散案中,公司虽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但因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即劳动者),被法院判决在清算财产范围内优先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案例突破了传统"清算程序终结后不得追偿"的认知,强化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法律原则。

  四、劳动者维权策略与证据清单

  面对公司解散纠纷,劳动者应采取"三步走"策略:

  证据固定阶段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

  解散事实证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立文件、解散公告

  违法终止证据:未提前通知的记录、未支付补偿的凭证

  仲裁申请阶段

  明确请求事项:区分经济补偿(N)与赔偿金(2N)的适用情形

  计算补偿基数: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执行保障阶段

  若公司已注销,可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财产保全时,优先查封公司对第三方的应收账款

  五、典型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

  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解散案中,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审计报告、税务清税证明等关键证据,最终被法院认定违法解除。该案揭示企业三大风险点:

  证据链缺失:仅凭股东会决议不足以证明解散事实,需配套提供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证据

  程序倒置:未成立清算组即终止劳动关系,构成程序违法

  沟通失当:解散通知中未明确补偿方案,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对劳动者而言,需警惕公司"软解散"策略——通过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手段变相逼迫离职。此类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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