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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违约金计算规则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12-17 13:41:13 来源: 作者: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违约金计算规则与实务操作指南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认定往往引发连锁法律后果,其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尤为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随之失效。然而,当一方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时,法律仍提供损害赔偿救济途径。本文将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无效合同下的违约金计算规则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与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5年修订版),以下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资质瑕疵: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形式签订合同;

  程序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或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主体不适格: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

  违法分包转包: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支撑:在2025年某省高院审理的“某建设集团诉某房地产公司案”中,法院认定因承包人未取得特种工程资质,双方签订的加固工程合同无效,原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完工按日1%支付违约金”条款随之失效。

  二、无效合同下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与计算原则

  合同无效后,违约方需承担的并非违约金责任,而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遵循“填平原则”,即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如已采购的工程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人工成本等;

  间接损失:如因工程延期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融资成本增加等。

  计算方法

  直接损失:需提供发票、付款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

  间接损失:需证明损失与合同无效的因果关系,且损失金额可量化。例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主张因工期延误错过的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预期利润,但需提供历史项目利润率、市场行情等证据。

  司法实践:在2025年某中院判决中,法院认定因发包人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承包人因工程停工产生的设备闲置费用12万元、工人窝工损失8万元为直接损失,予以全额支持;但对承包人主张的“因错过投标期导致的未来3年利润损失500万元”,因证据不足仅支持部分赔偿。

  三、违约金条款失效后的替代救济途径

  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部分履行或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以下权利:

  工程价款结算: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损害赔偿: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发包人过错:未提供施工条件、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

  承包人过错:资质瑕疵、施工质量不合格等。

  案例解析:在2025年某市法院审理的“某装饰公司诉某酒店案”中,合同因承包人超资质签订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判决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价款的90%支付工程款,同时因承包人资质瑕疵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包人主张的修复费用1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实务建议: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合同签订阶段

  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与无资质或超资质企业合作;

  确保招标程序合法,避免“明招暗定”“串标围标”等行为;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增强可操作性。

  争议解决阶段

  及时固定证据:保存施工日志、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关键材料;

  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损失金额等申请专业机构评估;

  优先协商调解:通过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促成和解,降低诉讼成本。

  结语:法律边界与商业理性的平衡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问题,本质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否定与对损失填补的平衡。当事人需在合同签订时严格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避免因程序瑕疵或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在争议发生时,则需以证据为基石,以法律为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唯有敬畏规则,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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