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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如何精准选择管辖法院?

时间:2025-12-23 16:47:55 来源: 作者:

   拖欠工程款纠纷:如何精准选择管辖法院?

  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常见争议,涉及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多方主体。由于工程款纠纷通常与不动产紧密相关,法律对管辖法院有特殊规定。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角度,为您解析如何精准选择管辖法院。

  一、专属管辖:工程款纠纷的核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2025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源于工程款纠纷的特殊性:

  不动产关联性:工程款涉及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与不动产直接相关;

  便利诉讼与执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勘验现场、保全证据及执行裁判。

  案例:2025年苍梧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工程款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80万元工程款,但被告否认合同关系。法院通过梳理施工主体、委托关系及债权转让链条,最终认定纠纷虽涉及多方主体,但工程所在地法院仍具有管辖权,最终促成调解撤诉。

  二、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1. 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以下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关键点:纠纷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且涉及工程本身。例如,若承包方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若纠纷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其他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则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约定合法有效,则从约定;

  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施工行为地(若纠纷与施工行为相关)或义务履行地(如付款义务)。

  案例:若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因材料款支付产生纠纷,虽涉及工程,但纠纷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若合同未约定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划分

  除专属管辖外,工程款纠纷还需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通常管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例如,某省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标准的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涉及省级重点工程的纠纷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操作建议:起诉前需查询工程所在地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确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

  四、跨区域工程与特殊情形的管辖

  1. 跨区域工程的管辖

  若工程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如高速公路、跨省桥梁),应以主要施工地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实践中,通常以工程核心部分(如主体结构)所在地为准。

  2. 工程未开工或已拆除的管辖

  若工程未开工或完工后已拆除,实践中一般以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例如,若合同约定在A地施工,但工程未实际开工,纠纷仍由A地法院管辖。

  五、法律启示与实务建议

  明确纠纷性质:起诉前需判断纠纷是否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核查管辖约定:若合同中有管辖条款,需核查其合法性(如是否排除对方权利、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等);

  准备管辖证据:向法院提交工程所在地证明(如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以支持管辖主张;

  利用诉前调解:工程款纠纷常涉及多方主体,可通过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成本。例如,苍梧县法院通过“茶道调解法”促成当事人撤诉,既化解矛盾又维护合作关系;

  关注执行便利性:选择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后续财产保全与执行,尤其当被执行人财产位于工程所在地时。

  结语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选择需综合考量法律条文、纠纷性质及实务操作。债权人应优先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并关注级别管辖与特殊情形。通过精准选择管辖法院,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工程款回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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