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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能否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法律实务深度解析
时间:2025-12-29 16:38:28 来源: 作者:
执行阶段能否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法律实务深度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索债务时,常面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此时,若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成为关键。根据《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执行阶段申请债务人破产已成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救济途径。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程序衔接、实务操作三个维度,深度解析执行阶段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合法性与操作路径。
一、执行阶段申请破产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一)法律条文的双重授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条款未限制申请阶段,执行阶段自然包含在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补充规定:“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此条款间接确认了执行阶段可启动破产程序。
(二)破产原因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资产总额低于负债总额,且无相反证据推翻;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其他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案例佐证:2025年浙江省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主要资产为闲置厂房且存在多笔未决诉讼,法院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三项,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
(一)执行转破产的启动主体
债权人主动申请: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如执行裁定书、终本通知书)。
执行法院依职权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法院发现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且无争议的,应询问债权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债权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制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二)中止执行与财产保全的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包括财产保全、强制拍卖)必须立即中止,避免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保全措施解除:税务机关、其他债权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在破产受理后自动解除,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统一接管。
数据支撑: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执转破”案件中,85%的案件在受理破产申请后3日内完成执行程序中止,平均为债权人挽回损失周期缩短40%。
三、执行阶段申请破产的实务操作要点
(一)证据材料的准备与提交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提交以下核心材料:
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目的(清算/重整),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
执行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
债务人拖欠工资、社保的证明(如劳动仲裁裁决书);
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风险提示: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如仅提供欠条但无执行依据),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导致程序延误。
(二)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形式审查:法院重点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破产原因证据是否完整;
实质审查:法院可要求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材料,必要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受理裁定: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的,债权人可向上级法院上诉。
创新实践:深圳破产法庭2025年推出的“破产预审查机制”,允许债权人在提交正式申请前,通过线上平台提交初步证据,法院在5日内反馈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大幅提高申请效率。
四、执行阶段申请破产的制度价值与启示
(一)公平清偿与资源优化
破产程序通过统一分配债务人财产,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同时,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通过重整程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防范虚假破产与逃废债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虚构债务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债权人的启示
及时行动:发现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应尽快申请破产,避免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瓜分;
证据意识:在执行阶段注重收集债务人财产线索、经营状况证据,为破产申请奠定基础;
程序选择: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最大化实现债权利益。
结语:执行与破产的制度协同是市场经济的“安全阀”
执行阶段申请债务人破产,不仅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更是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机制。随着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执转破”程序的进一步细化,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将更加高效,为困境企业提供“重生”机会,为债权人构建公平受偿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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