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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破产赔偿清偿顺序: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6-02-06 10:26:17 来源: 作者:

   北京公司破产赔偿清偿顺序: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

  公司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但破产程序中的赔偿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职工生存、债权人利益和市场秩序。对于北京的企业而言,破产赔偿清偿需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公平、透明、高效。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出发,结合实务案例,解析北京公司破产赔偿清偿顺序的核心要点。

  一、公司破产的法定条件:从经营困境到司法介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虽资产超过负债,但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破产程序的启动

  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未清偿的,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申请破产。

  北京实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明确,破产申请需提交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确保破产程序启动的合规性。

  二、北京公司破产赔偿清偿顺序:三步走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步:优先清偿职工权益

  职工是公司运营的核心要素,其权益保护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最高优先级。需清偿的费用包括:

  工资及加班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加班费。

  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对因工受伤或死亡的职工,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欠缴的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及单位应缴纳部分。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公司破产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标准限制:若职工月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按三倍标准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案例参考

  某北京制造企业破产时,欠缴职工社保费用50万元、经济补偿金80万元。管理人需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上述费用,否则职工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

  第二步:缴纳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破产程序中需依法补缴欠税及滞纳金。需缴纳的税款包括: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

  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

  因税务稽查发现的欠税及罚款。

  法律风险提示

  若破产企业未依法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在三年内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对偷税、抗税行为,追征期可延长至五年。

  第三步: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在完成前两步清偿后,剩余财产方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如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需按以下规则处理:

  比例分配: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债权异议处理: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债权。

  特殊债权处理

  担保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别除权: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三、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优先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且随时清偿。二者区别如下:

类别 定义 范围
破产费用 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支出的费用 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共益债务 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实务操作建议:破产赔偿清偿的五大关键步骤

  申请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

  指定管理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审核: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财产分配方案制定: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

  破产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注销登记。

  五、北京公司破产赔偿清偿顺序的法律启示

  北京公司破产赔偿清偿顺序,是法律对职工生存权、国家税收权和债权人财产权的平衡设计。对职工而言,优先清偿制度保障了基本生活需求;对国家而言,税收优先性维护了财政收入稳定;对债权人而言,比例分配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避免“选择性清偿”或“隐匿财产”等违法行为。同时,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管部门需加强破产程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破产审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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