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工程款未结算的法律雷区:发承包双方如何规避风险?
时间:2026-02-07 11:21:02 来源: 作者:
工程款未结算的法律雷区:发承包双方如何规避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不仅是经济往来的核心环节,更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地带。近年来,随着《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工程款未结算的法律后果愈发清晰。本文将从发承包双方视角,结合最新司法实践,解析工程款未结算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实操建议。
一、工程款未结算的法律后果:发承包双方“双输”困局
(一)承包方:资金链断裂与胜诉权丧失的双重危机
资金链断裂风险
工程款未结算直接导致承包方无法回收成本,影响后续项目投入。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承包方仍有权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但利息补偿远不足以覆盖资金占用成本,尤其是对中小施工企业而言,可能引发连锁债务危机。
诉讼时效风险
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承包方长期未主张结算,可能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因未在工程交付后三年内起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求,导致数百万元工程款无法追回。
优先受偿权行使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方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若未结算导致价款金额不明,可能被认定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从而丧失优先权。某法院判决显示,承包方因未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最终仅获得普通债权清偿。
(二)发包方:额外费用与项目失控的连锁反应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发包方需按约定支付;未约定的,需按LPR计息。某案例中,发包方因拖延结算被判支付工程款本金及LPR两倍的逾期利息,额外承担数百万元费用。
审计僵局与司法鉴定成本
若发包方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承包方可依据《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通常由发包方承担,且鉴定周期可能长达数月,进一步拖延项目进度。
项目后续运营受阻
未结算导致项目成本无法核销,影响发包方财务合规性。若涉及国资项目,还可能触发审计问责机制,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二、工程款未结算的成因:合同漏洞与执行缺位的双重诱因
(一)合同条款瑕疵
结算条款模糊
部分合同未明确结算时间、方式或争议解决机制,导致双方对“何时结算”“如何结算”存在分歧。例如,某合同仅约定“工程完工后结算”,但未明确“完工”的具体标准,引发纠纷。
付款条件苛刻
发包方常设置“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条款,将结算与审计绑定,但未约定审计期限,为拖延结算提供借口。某案例中,发包方以“审计机构未出具报告”为由拖延结算长达两年,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违约。
(二)执行过程缺位
资料缺失与举证困难
工程款结算需依赖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证据,若承包方未规范保存,可能导致举证失败。某纠纷中,承包方因无法提供变更工程量签证单,被法院驳回部分诉求。
协商机制失效
双方未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导致小争议演变为大纠纷。例如,某项目因发包方未及时回复结算申请,承包方被迫停工,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法律应对策略:从预防到救济的全链条解决方案
(一)事前预防:合同设计与执行规范
明确结算条款
合同中应约定:
结算时间: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发包方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竣工后支付70%,结算后支付25%,质保期满支付5%”;
争议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范资料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保存施工日志、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并要求发包方签字确认。
引入第三方机制
可约定由造价咨询机构定期审核工程量,减少结算争议。例如,某合同约定“每月5日前由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确认当月完成工程量”,有效规避了后期纠纷。
(二)事中控制:催告与协商并举
书面催告程序
若发包方拖延结算,承包方应发送《结算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如15日)完成审核,并保留送达证据。某案例中,承包方因未催告直接起诉,法院以“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诉求。
协商补充协议
双方可签订《结算补充协议》,明确结算时间、违约金标准等。例如,某协议约定“发包方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三)事后救济:法律途径的选择与操作
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诉讼:适用于无仲裁条款或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仲裁:适用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且需高效解决的情况。仲裁一裁终局,但费用较高。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
若双方对价款争议较大,可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应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随机选取,鉴定意见经质证后可作为裁判依据。
优先受偿权行使
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通过书面催告或起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某法院判决显示,承包方在竣工后四个月内起诉并主张优先权,最终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
四、典型案例分析:从司法实践看风险防范
案例一: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结算纠纷
案情:承包方完成施工后,发包方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长达一年。
处理:承包方发送《结算催告函》后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认定发包方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工程款本金及LPR1.5倍的逾期利息,并承担鉴定费用。
启示:合同未约定审计期限时,承包方可通过催告+鉴定突破审计僵局。
案例二:某市政道路项目优先受偿权纠纷
案情:工程竣工后,发包方破产,承包方主张优先受偿权。
处理:法院认定承包方在竣工后六个月内起诉,且工程价款明确,支持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启示: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价款金额需相对明确。
结语:工程款结算的法律化路径
工程款未结算的法律后果,本质是合同履行与风险分配的失衡。发承包双方需从合同设计、执行规范、救济选择三方面构建法律防线:承包方应强化证据意识,主动行使权利;发包方需避免滥用审计权,履行诚信义务。在《民法典》《解释一》等法律框架下,唯有将结算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零风险”交付,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浩云动态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请律师打官司要多少钱?2024-11-1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法律原则与案例分析2024-10-25
遗产继承纷争:案例剖析与法律启示2024-10-24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遗产继承权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对方以质量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业破茧重生:成功代理广告企业破产清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