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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内追款攻略:法律路径与实操要点解析

时间:2026-02-25 09:47:42 来源: 作者:

   工程质保期内追款攻略:法律路径与实操要点解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长期困扰着承包方,尤其是当工程尚未过质保期时,发包方常以“质量问题未解决”为由拖延付款。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最新法规,系统解析工程质保期内追讨工程款的合法路径与实操要点,帮助承包方突破困境。

  一、工程质保期与工程款追讨的关联性:法律如何界定?

  工程质保期是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法定期间,但这一期间并不影响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的行使期限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与质保期是否届满无直接关联。这意味着,即使工程仍在质保期内,只要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即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案例启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竣工后,发包方以“屋顶渗漏未修复”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承包方通过诉讼证明渗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且已提交维修方案,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明确承包方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工程质保期内追讨工程款的四大法律路径

  协商与催告: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首选

  承包方应首先与发包方协商,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时间及质保金处理方式。若协商无果,可发送书面《催款函》,载明欠款事实、法律依据及付款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如EMS签收记录)。根据《民法典》第195条,书面催告可中断诉讼时效,为后续诉讼争取时间。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突破抵押权的“法定特权”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6条,承包方对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工程已抵押给银行,承包方仍可主张优先权。行使方式包括:

  与发包方协议折价抵偿工程款;

  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并优先受偿。

  注意:优先受偿权需在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逾期将丧失特权。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

  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承包方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的银行账户、房产或工程本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院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效防止发包方转移资产。

  实操要点:提供等值财产担保(如保险公司保函),提高保全成功率。

  提起诉讼或仲裁:终极维权手段

  若其他途径无效,承包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诉讼材料需包括: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验收单、结算单;

  催款函及送达凭证;

  财产保全申请书(如需)。

  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工程欠款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承包方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三、工程质保期内追款的三大风险防范

  区分质保金与工程款:避免权利主张混淆

  质保金是发包方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其返还条件通常为“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若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返还与工程款支付挂钩,承包方可单独主张工程款,不受质保期限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

  应对发包方“质量抗辩”:固定证据是关键

  发包方常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承包方需提前准备:

  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质量保修书及维修记录;

  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如需)。

  若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承包方应主动修复并主张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工程款,避免被反诉。

  警惕诉讼时效过期:定期催告保权利

  工程欠款诉讼时效为3年,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应每3年发送一次书面催款函,或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主张权利,保留沟通记录以中断时效。

  案例警示:某承包方因未及时催款,导致3年诉讼时效过期,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百万工程款化为泡影。

  四、结语:工程质保期内追款需“法律+策略”双轮驱动

  工程质保期内追讨工程款,既是法律权利的行使,也是商业策略的博弈。承包方需做到:

  提前布局: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条件、质保金返还规则及违约责任;

  动态跟进:定期与发包方对账,留存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

  果断维权:在协商无果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错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工程质保期不应成为发包方拖延付款的“挡箭牌”,承包方需以法律为武器,以策略为盾牌,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在建筑工程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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