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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自我救赎的机会

时间:2023-12-06 11:00:21 来源: 作者:

   ​一、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就像是在生命垂危的病人被宣告死亡前,给予一次紧急的抢救机会。它允许公司的股东,在法院正式宣判公司破产之前,向法院申请重整,以挽救公司的命运,让公司有机会自我救赎。在这个关键的重整期间,公司的担保权将暂时停止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重整的方案。这就好比是在病人生死存亡的关键期,医生必须迅速找出治病的方法一样。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公司就可能失去重整的机会,走向真正的死亡。
 
  《企业破产法》的第二条规定,当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其资产无法抵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理债务。这就好比是一个人因为疾病而无法正常生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解决所有的债务问题。
 
  该法的第七十条规定,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就好像是在病入膏肓的患者,无论是医生还是家属,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就像是在患者已经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如果亲属或出资者还想努力一下,可以尽最大的努力向法院申请重整,以期能挽回患者的生命。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就是给企业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让其在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能够有机会起死回生。
 
  以下是润色后的内容:
 
  二、破产清算组是什么
 
  破产清算组,是指在法院的指引下,于破产宣告后成立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个人担任管理人,那么他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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