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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转让规定详解:债权转让与还债顺序如何安排?

时间:2025-02-12 17:14:32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债权转让规定详解:债权转让与还债顺序如何安排?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转让是一个常见的现象。通过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实现债权的流动性和价值最大化。然而,债权转让并非无限制地进行,而是受到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对破产重整债权转让规定及破产还债顺序进行详细探讨。

  一、破产重整债权转让规定

  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同样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如果债权性质不允许转让,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不得转让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该债权不得转让,那么该债权就不能进行转让。

  2.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告知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不发生效力。

  3. 债权转让的效力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力受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将债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受让人有权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债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受让人在取得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二、破产还债顺序的安排

  1. 破产还债顺序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破产还债顺序的具体安排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清偿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也需要在破产还债顺序中得到清偿。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完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将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上述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如供应商欠款、银行贷款等。

  三、结语

  破产重整债权转让和破产还债顺序是破产法中的重要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在破产还债顺序的安排上,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特定债务,剩余财产再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通过合理安排债权转让和还债顺序,可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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