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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责任归属与纠纷管辖地确定指南

时间:2025-03-31 09:49:03 来源: 作者:

   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责任归属与纠纷管辖地确定指南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由谁承担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与风险转移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一旦标的物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毁,责任的归属便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呢?

  (一)风险转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明确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即风险随交付而转移。

  (二)交付方式的影响

  现实交付:在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的情况下,交付的时间点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例如,出卖人将货物送至买受人指定的仓库,买受人签收后,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指示交付: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况下,风险自指示交付完成时转移。例如,出卖人将提单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时,风险即转移至买受人。

  简易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例如,买受人已经租用出卖人的设备,双方随后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生效时风险即转移至买受人。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交付: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例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在出卖人仓库中损毁,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途中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当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确定管辖地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步。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确定原则如下:

  (一)约定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纠纷发生时,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约定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法定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明确标准之一。无论合同履行地如何变化,被告住所地法院始终具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合同履行地。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一般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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