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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与案件类型全解析

时间:2025-04-07 11:21:06 来源: 作者:

   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与案件类型全解析

  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新规解读

  一、启动主体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4年修订)第7条,破产还债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

  债务人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例如,2024年某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最终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企业重生。

  债权人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时需提供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初步证据,如财务报表、催款函等。若债权人申请被法院驳回,可依法提起上诉。

  清算义务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股东、董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例如,某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启动程序的特殊情形

  执行转破产

  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且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移送破产审查。例如,某债务人因多起执行案件被法院查封资产,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破产条件,裁定移送破产审查。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等情形时,可由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例如,某集团旗下多家子公司因资金往来频繁、资产难以区分,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

  破产还债程序案件类型新规详解

  一、破产清算案件

  1. 核心特征

  破产清算以终止企业法人资格为目的,通过变卖资产、清偿债务实现市场退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注销。

  2. 典型案例

  2024年某房地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通过拍卖土地、在建工程等资产,清偿了大部分债务,最终注销企业登记。

  二、破产重整案件

  1. 核心特征

  破产重整以挽救企业为核心目标,通过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恢复经营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重整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 典型案例

  某新能源企业因技术迭代导致经营困难,通过破产重整引入行业巨头作为战略投资者,调整债务结构并升级生产线,最终实现扭亏为盈。

  三、破产和解案件

  1. 核心特征

  破产和解以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为基础,通过减免债务、延期清偿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和解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

  2. 典型案例

  某餐饮企业因疫情冲击陷入困境,通过破产和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减免部分债务并延长还款期限,最终恢复经营。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债务人层面

  债务人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隐瞒重要信息导致破产程序被撤销。

  申请破产前应充分评估企业重整价值,优先选择重整程序以实现企业重生。

  债权人层面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需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

  参与债权人会议时应积极行使表决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管理人层面

  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破产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制定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时,需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方案通过率。

  通过本文对破产法人责任义务、破产管理人诉讼费用承担、破产还债程序启动主体与案件类型的解析,可见破产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企业及相关主体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降低法律风险,实现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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