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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就能逃避供应商债务吗?法律视角下的债务清偿路径

时间:2025-05-13 17:01:26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就能逃避供应商债务吗?法律视角下的债务清偿路径

  ——破产程序中的供应商权益保护全解析

  一、企业破产不等于债务免除

  1. 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进入清算或重整程序。破产程序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公平清偿债务,而非免除债务。即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供应商的债权仍需通过法定程序申报并参与分配。

  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具有相对性,企业作为债务人,其付款义务不因破产而免除。破产程序中,供应商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需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

  3. 破产清算与债务清偿的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等);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等);

  第三顺序:税款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二、供应商的债权申报与参与分配

  1. 债权申报的时效与程序

  申报期限:供应商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期限(通常为30日至90日)申报债权。

  申报材料:需提供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

  逾期申报的后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2. 债权审核与确认

  管理人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包括债权的真实性、金额及性质。若供应商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3. 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

  分配方案:管理人将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供应商作为债权人,有权参与会议并表决。

  分配比例: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供应商将按比例受偿。例如,若普通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破产财产仅能清偿500万元,则供应商的受偿比例为50%。

  三、供应商的特殊救济途径

  1.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若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已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未履行,管理人可决定解除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供应商可就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申报债权,要求破产企业赔偿。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若供应商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则其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需注意,担保物的价值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超出部分仍需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3. 追究股东责任的可能性

  若破产企业的股东存在以下行为,供应商可追究其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供应商的预防性措施

  1. 合同条款的完善

  约定付款期限与违约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增强债权约束力。

  设定担保条款:要求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人,降低债权风险。

  2. 交易过程的证据留存

  保存交易凭证:包括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沟通记录等,确保债权证据链完整。

  定期对账:与企业定期核对往来账款,避免争议。

  3. 风险预警与应对

  关注企业信用状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异常经营、失信记录等。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若发现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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