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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解决路径与法律实务
时间:2025-05-20 10:17:21 来源: 作者: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解决路径与法律实务
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法律基础与争议焦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争议焦点包括:
债权真实性:如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金额是否准确;
债权合法性:如债权是否因赌博、高利贷等非法行为产生;
债权时效性:如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申报程序:如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解决路径
1. 仲裁或诉讼的选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仲裁法》第五条,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管理人未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应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则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贸易公司与供应商约定仲裁条款,供应商对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提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其债权主张。
2. 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需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发票、转账记录);
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
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催款函、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对债权的非法性、已清偿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 诉讼费用的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若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而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1. 债权申报的程序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六条,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以下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及有无担保的说明;
债权人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费用。
2. 债权抵销的审查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主张抵销。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
未超过诉讼时效。
例如,某供应商对债务人享有100万元债权,同时欠付债务人50万元货款,其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50万元。
3. 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如工资、社保费用)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企业破产时,职工对管理人未列入的加班费提出异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其主张。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确认案中,债权人A公司主张其对债务人享有2000万元工程款债权,但管理人仅确认1500万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以下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
工程款结算单及发票,证明债权金额为2000万元;
催款函及债务人签收记录,证明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证据充分,判决确认其2000万元债权。
五、实务启示
强化债权申报的规范性: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
灵活运用仲裁或诉讼:根据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选择最优争议解决方式;
关注职工债权保护:管理人需依法调查并公示职工债权,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
结语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解决需兼顾法律程序与商业实质,债权人需积极举证,债务人需依法抗辩,管理人需公正履职,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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