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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获偿?终止重整与程序终结的法律区别

时间:2025-05-25 11:18:23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获偿?终止重整与程序终结的法律区别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拿到钱?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获偿,取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法律救济途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工资、社保等);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例如,某企业破产财产仅能覆盖职工债权和部分税款,普通债权人最终仅获10%清偿。
 
  追加分配的可能性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发现债务人存在可追回的财产(如依据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分配。某债权人因债务人破产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资产,在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法院追回资产并裁定追加分配,该债权人最终获得部分清偿。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若债权设有担保(如抵押、质押),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受破产财产分配顺序限制。
 
  二、终止破产重整与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律区别
 
  终止重整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终止重整可能触发以下后果:
 
  转为清算程序:若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执行失败,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重整计划失效:债权人此前作出的让步(如减免债务)失效,按原债权数额参与分配。
 
  管理人监督权终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仅对执行情况享有监督权,终止后不再承担管理职责。
 
  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终结破产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追加分配后无剩余财产。
 
  终结后,企业法人资格注销,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两者核心区别
 
  性质不同:终止重整是重整程序的阶段性结果,可能转为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
 
  法律后果不同:终止重整后,债权人仍可参与清算程序分配;终结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丧失继续追偿的权利(除追加分配外)。
 
  三、债权人应对策略
 
  积极参与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重整计划制定,避免债务人恶意减少财产。
 
  及时申请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动态,发现可追回财产时立即申请追加分配。
 
  区分程序性质:若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需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若重整终止,应及时参与清算程序以保障权益。
 
  结语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仍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偿,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终止破产重整与终结破产程序在法律性质和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债权人需准确区分并采取相应策略。通过及时行使权利、参与程序监督,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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