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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拒付补偿金?员工必知的法律维权三步法

时间:2025-05-27 11:11:18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拒付补偿金?员工必知的法律维权三步法

  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员工往往面临“失业+欠薪”的双重困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职工债权(含经济补偿金)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位列第二清偿顺位,仅次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然而,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隐匿财产、虚假清算等方式逃避补偿责任。本文以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劳动者构建“确认债权—异议救济—强制执行”的全流程维权路径。

  第一步:债权确认——夯实权利基础

  申报时效与材料准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员工应在收到法院或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补偿金计算基数与年限);

  破产受理前12个月工资流水(确定月工资标准)。

  补偿金计算规则

  需注意三项特殊规则:

  双封顶限制: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补偿年限最高12年;

  代通知金排除:破产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不适用“N+1”规则;

  年终奖处理:破产受理前已确定发放的年终奖应纳入补偿基数。

  异议处理机制

  若管理人未予确认或核减补偿金额,员工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例如,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管理人将高管绩效奖金排除在补偿基数外的做法违法,最终支持员工全额补偿主张。

  第二步:程序救济——突破执行困境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对补偿金额或劳动关系解除效力存疑的,员工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注意,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争议仍可仲裁,但裁决执行需纳入破产程序。

  参与债权人会议

  员工有权作为职工债权人代表出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在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职工代表通过否决管理人提出的“打折清偿方案”,迫使管理人追加追收股东出资,最终补偿金清偿率提升至85%。

  申请撤销权诉讼

  若发现企业在破产前6个月内存在个别清偿、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员工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法院撤销相关交易。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前向关联公司转移房产,职工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使补偿金获得全额清偿。

  第三步:执行突破——创新维权路径

  执破融合机制

  2025年多地法院推行“执行破产融合”改革,对执行不能案件直接转入破产审查。员工可申请将企业纳入“执转破”程序,通过刑事追责(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民事追偿并行,提升清偿概率。

  股东连带责任追究

  若企业存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如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员工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某餐饮集团破产案中,法院认定控股股东长期占用分公司资金,判决股东对500万元职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政府纾困基金申请

  部分地方政府设立职工债权纾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员工提供垫付补偿。例如,深圳市福田区规定,对纳入重点监测企业且补偿金超过3万元的员工,可申请最高80%的财政垫付。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证据固定前置化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应定期备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材料,避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证据灭失。

  集体维权策略

  推荐以职工代表大会名义委托律师统一维权,既降低个体诉讼成本,又增强与管理人、法院的协商议价能力。

  破产程序参与度提升

  积极申请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破产财产调查、审计评估等关键环节,防止管理人怠于追收财产。

  结语

  企业破产程序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实现是法律权益与商业逻辑的博弈。通过精准的债权申报、积极的程序参与和创新的维权路径,劳动者完全可能突破“破产即清零”的认知误区。这既需要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工具,更依赖个体对法治程序的信任与运用。当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成为自身权益的“破产管理人”,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方能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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