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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全梳理:七类主体权益保护与实务争议解析

时间:2025-05-29 10:29:06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全梳理:七类主体权益保护与实务争议解析

  ——从法律条文到司法裁判的优先权行使规则

  优先受偿权是破产程序中维护特定债权人权益的核心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至第113条,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等七类主体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各类优先权的行使规则与实务争议,揭示优先权背后的法律逻辑与风险防范要点。

  一、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石”

  行使规则

  范围限定:仅限于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例外情形:担保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经管理人同意可提前处置;

  抵押登记效力: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案例:某企业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但未登记,后破产时法院认定抵押权未设立,银行按普通债权受偿。

  实务争议

  超额担保处理:担保财产价值超过债权金额的,超出部分纳入普通债权分配;

  浮动抵押风险:破产申请受理后,浮动抵押财产自动结晶,管理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职工债权: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范围界定

  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

  数据披露:2025年职工债权平均受偿率达85%,显著高于普通债权。

  实务难点

  工资标准认定:高管高薪可能被限制,如月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社保与税款债权:公共利益的“法定优先”

  社保债权

  包括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

  社保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受偿。

  税款债权

  范围限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属优先债权。

  典型案例:某企业欠缴税款500万元,法院认定仅破产受理前的300万元税款享有优先权。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特殊保护”

  行使规则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行使期限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

  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实务案例:某建筑公司因未在18个月内主张优先权,法院判决其按普通债权受偿。

  实务争议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权:需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为前提;

  实际施工人权益:实际施工人不得直接主张优先权,需通过承包人行使。

  五、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购房人的“生存保障”

  行使规则

  仅限于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

  需已支付50%以上购房款;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典型案例:某购房人支付40%房款,法院以“未达50%”为由驳回其优先权主张。

  实务难点

  “一房多卖”处理:按合同备案时间、付款比例等因素综合判定;

  以房抵债效力:非真实购房目的以房抵债不享优先权。

  六、船舶优先权与航空器优先权:特殊财产的“专属保护”

  船舶优先权

  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范围包括船员工资、港口规费、救助报酬等;

  有效期为一年,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航空器优先权

  类似船舶优先权,但需在民航部门登记;

  优先权行使需通过法院拍卖程序。

  七、最新司法动态:优先受偿权的强监管趋势

  2025年《破产审判纪要》新规

  明确虚假优先权申报的刑事责任;

  要求优先权行使需在债权人会议上单独表决;

  强化对关联方优先权的穿透式审查。

  刑事追责边界

  对于通过虚构优先权逃废债务的行为,可能构成:

  《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以虚假优先权骗取分配款)。

  结语:优先受偿权不是“特权”,而是法治的平衡器

  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现了法律对特定权益的倾斜保护,但其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债权人需及时申报优先权并提供充分证据,债务人则需配合财产交接,避免因隐匿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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